廣東省佛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3月31日發布《關于調整我市住房公積金抵押貸款政策的通知》,對2006年2月28日制定并實施《佛山市住房公積金住房抵押貸款辦法》(以下簡稱《貸款辦法》)進行調整,調整了房屋可貸面積標準,收緊了最高貸款額至30萬元,以及調整房屋套數認定標準。調整后的《貸款辦法》從2021年5月1日起執行,即日起受委托銀行受理的貸款申請按新辦法執行,有效期為5年。原《貸款辦法》(佛房金管〔2020〕50號)同時廢止。
調整一:第三條調整為“貸款以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和大修普通自住住房(規劃用途為‘住宅’)為發放對象,規劃用途為非住宅的(如高級公寓、別墅、度假村、商業或商務用房等)不予發放貸款。普通住房標準,參照省住建廳《關于確定我省普通住房標準的通知》(粵建房字〔2005〕58號),‘單套住房套內建筑面積120平方米以下或單套住房建筑面積144平方米以下’ 的規定執行。”
調整二:第十四條第(一)款調整為:“根據我市住房公積金可用量確定最高貸款額。累計依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1年(含)以上2年(不含)以下的,貸款額度個人最高不超過20萬元;累計依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2年(含)以上3年(不含)以下的,貸款額度個人最高不超過25萬元;累計依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3年(含)以上的,貸款額度個人最高不超過30萬元。如貸款仍不足夠,且個人有償還能力的,可同時申請組合貸款(住房公積金貸款+商業貸款)。”
調整三:第十六條調整為“停止向已有兩套住房的繳存職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發放貸款。繳存職工家庭公積金貸款沒有還清前,不得再次申請。住房套數認定標準,以房屋交易記錄、房屋權屬登記和住房公積金貸款記錄為準。”
對于停止向已有兩套住房的家庭發放貸款,佛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表示,繳存職工家庭成員名下只要有未結清公積金貸款的,不得再次申請。繳存職工家庭住房套數認定是以家庭為單位,并以房屋交易記錄、房屋權屬登記和公積金貸款記錄認定。
也就是說,繳存職工家庭成員名下,在佛山市內現已有2套(及以上)住房或者已有2套(及以上)公積金貸款歷史記錄,都停止發放公積金貸款。2019年4月,佛山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曾對《貸款辦法》調整過一次,將公積金貸款額度上限從原本的40萬元/人上調至50萬元/人。也就是,佛山住房公積金最高可貸額累計繳存住房公積金滿一年的最高可貸30萬元/人,累計繳存滿兩年的最高可貸40萬元/人,累計繳存住房公積金滿三年的最高可貸50萬元/人。同時,超過144平方米的大戶型住宅也可申請公積金貸款。在2019年4月調整之前,原《貸款辦法》對超過144平方米面積的普通住宅不予發放貸款,調整后規定建筑面積超過144平方米的普通住宅,只核定144平方米以內部分的房款計算可貸款額,超過的部分由購買人自行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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