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國人民銀行網站3月28日發布的消息,為提升我國信用評級的質量和競爭力,推動信用評級行業更好服務于債券市場健康發展的大局,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銀保監會和證監會起草了《關于促進債券市場信用評級行業高質量健康發展的通知(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一、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faxingchu@pbc.gov.cn。
二、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郵寄至:北京市西城區成方街32號中國人民銀行金融市場司(郵編:100080),并請在信封上注明“信用評級通知”字樣。
三、將意見傳真至:010-66016741。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1年4月12日。
以下為征求意見稿全文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銀保監會 證監會關于促進債券市場信用評級行業高質量健康發展的通知(征求意見稿)為促進債券市場信用評級行業規范發展,提升我國信用評級質量和競爭力,推動信用評級行業更好服務于債券市場健康發展的大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企業債券管理條例》和《信用評級業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強評級方法體系建設,提升評級質量和區分度
(一)信用評級機構應當構建以違約率為核心的評級質量驗證機制,制定實施方案,逐步將高評級主體比例降低至合理范圍內,形成具有明確區分度的評級標準體系。評級方法體系應當遵循科學合理、客觀全面的原則,減少主觀判斷和定性分析。信用評級機構應每年對評級方法模型及樣本企業進行檢驗測試,并向監管部門和自律組織報備各信用等級的標桿企業名單、評級要素表現及檢驗測試情況。
(二)信用評級機構一次性調整信用評級超過三個子級(含)的,信用評級機構應立即啟動全面的內部核查程序,對評級方法模型的一致性,評級結果的準確性和穩定性等進行核查和評估,并公布核查結果及處理措施。
(三)信用評級機構應當切實提升跟蹤評級結果的有效性和前瞻性,通過多種渠道、多種方式加強動態風險監測,及時掌握信用風險因素的變化情況。受評對象發生影響償債能力的重大事項時,信用評級機構應及時啟動不定期跟蹤評級,并在評級報告中充分說明評級結果調整或維持的理由。
(四)信用評級機構應主要基于受評主體自身的信用狀況開展信用評級。信用評級機構開展地方政府債券信用評級,應當結合一般債券、專項債券的特點,綜合考慮地區經濟社會發展、財政收支等情況,客觀公正出具評級意見,合理反映地區差異和項目差異。
(五)信用評級機構應當不斷加強信息化建設,建立與其業務發展相適應的數據庫和技術系統,通過技術創新和科技應用,為提升評級行業競爭力賦能。鼓勵信用評級機構創新評級技術,將大數據、人工智能等科技手段應用于信用風險分析,提高評級數據質量和風險識別能力。支持信用評級機構與征信機構等加強合作。
二、完善信用評級機構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堅守評級獨立性
(六)信用評級機構應當嚴格按照公司法完善公司治理結構,鼓勵引入獨立董事保障監督職能的有效履行。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誠信,勤勉盡責。信用評級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信用評審委員會制度,保障信用評審委員會獨立性,維護評級決策的公正、獨立。
(七)信用評級機構應強化防火墻機制,完善并嚴格落實隔離、回避、分析師輪換、離職人員追溯等制度,有效識別、防范和消除利益沖突,確保評級作業部門與市場部門之間、評級業務與非評級業務之間的隔離。評級作業人員的考核、晉升以及薪酬應加強與市場檢驗的關聯,不得與其參與評級項目的發行、收費等因素關聯。
(八)信用評級機構應強化內部控制和監督機制,加強評級全流程和全部員工的合規管理,嚴禁收受或索取賄賂。信用評級機構實際控制人、股東、信用評審委員會成員應維護機構獨立和業務獨立。合規部門應切實履行職責,監督、審查本機構及人員的合規性、內部控制制度的完備性和執行的有效性,及時向有關議事機制報告,并監督落實改進。
三、加強信息披露,強化市場約束機制
(九)信用評級機構應全面充分披露評級方法、模型和評級結果等相關信息,按季度披露本機構評級分布及質量檢驗情況,保證披露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信用評級機構應單獨披露受評主體個體信用狀況,最終評級結果考慮外部支持的,應明確披露外部支持提升情況,并詳細說明支持依據及效果。
(十)鼓勵發行人選擇兩家及以上信用評級機構開展評級業務,繼續引導擴大投資者付費評級適用范圍。鼓勵信用評級機構開展主動評級、投資人付費評級并披露評級結果,發揮雙評級、多評級以及不同模式評級的交叉驗證作用,引導市場選擇評級質量好、區分度高的信用評級機構。
(十一)自律組織應當建立健全以評級質量為核心、以投資者為導向的市場化評價評估體系,定期組織開展市場化評價評估,并加大對評價評估情況的披露和評價評估結果的運用,發揮投資者話語權,促進市場聲譽機制作用的有效發揮和評級行業的優勝劣汰。
四、優化評級生態,營造公平、公正的市場環境
(十二)降低監管對外部評級的要求,擇機適時調整監管政策關于各類資金可投資債券的級別門檻,弱化債券質押式回購對外部評級的依賴,將評級需求的主導權交還市場。投資人應合理審慎使用信用評級結果,增強風險防范意識,完善內部評級體系建設,提高風險管理能力。
(十三)發行人、中介機構應當積極配合信用評級機構的盡職調查,及時提供評級所需的材料,不得干擾評級決策,影響信用評級作業的獨立性。發行人、中介機構拒不配合,導致評級作業無法繼續獨立、客觀、公正開展的,信用評級機構應及時進行暫停或終止評級,并對外披露。信用評級機構的實際控制人、主要股東在參與營銷中,不得擾亂或妨礙評級行業公平競爭秩序。
(十四)穩妥推進信用評級行業對外開放,推動符合條件的境外信用評級機構在中國債券市場開展業務。培育若干具有國際影響力的信用評級機構,支持本土信用評級機構根據意愿和自身能力,積極參與國際評級業務。
五、嚴格對信用評級機構監督管理,加大處罰力度
(十五)加強監管部門間的聯動機制,凝聚監管合力,聯合制定統一的信用評級機構業務標準,在業務檢查、違規懲戒、準入退出等方面加強監管協同和信息共享,提升監管效力,防止監管套利。組織信用評級機構在“信用中國”網站等渠道開展信用承諾和信息公示,加強社會監督。
(十六)加強對信用評級機構評級質量和全流程作業合規情況的檢查,對跟蹤評級滯后、大跨度調整級別、更換信用評級機構后上調評級等情形進行重點關注。對存在級別競爭、買賣評級、輸送或接受不正當利益,蓄意干擾評級獨立性等嚴重違反法律法規的信用評級機構及有關責任人員,依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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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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