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股權管理規則再次修訂。
3月19日晚間,證監會發布《關于修改<證券公司股權管理規定>的決定》(以下簡稱“《股權規定》”)以及《關于修改<關于實施《證券公司股權管理規定》有關問題的規定>的決定》(以下簡稱“《實施規定》”),自2021年4月18日起施行。
證監會表示,修改券商股權管理規則,主要是為了落實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的新《證券法》,進一步簡政放權,完善證券公司股權監管,提升監管效能。
總體來看,本次修訂主要有四方面內容:一是修改證券公司主要股東定義;二是適當降低證券公司主要股東資質要求;三是調整證券公司變更注冊資本、變更5%以上股權的實際控制人相關審批事項;四是對新問題予以規制,為新情況留出空間。
修改證券公司主要股東定義本次修訂,將證券公司主要股東的定義,調整為“持有證券公司5%以上股權的股東”。此前,這一定義為“持有證券公司25%以上股權的股東或者持有5%以上股權的第一大股東”。
調整后,證券公司股東包括三類:
1、控股股東,指持有證券公司50%以上股權的股東或者雖然持股比例不足50%,但其所享有的表決權足以對證券公司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2、主要股東,指持有證券公司5%以上股權的股東。
3、持有證券公司5%以下股權的股東。
證監會表示,修改證券公司主要股東定義,一方面是參考國內外金融監管經驗。另一方面,是結合證券公司股權日漸分散的趨勢。
適當降低證券公司主要股東資質要求具體來看,本次修訂對券商的主要股東資質,主要降低了四方面的要求:
一是取消了主要股東具有持續盈利能力的要求;二是將
主要股東的凈資產規模,從不低于2億元,調整為不低于5000萬元人民幣;三是
不再要求主要股東具備相匹配的金融業務經驗;四是
不再要求主要股東為行業龍頭等。
修訂后,證券公司主要股東須具備五方面條件:
1、證券公司從事的業務具有顯著杠桿性質,且多項業務之間存在交叉風險的,其第一大股東、控股股東還應當符合最近3年持續盈利,不存在未彌補虧損,以及最近3年長期信用均保持在高水平,最近3年規模、收入、利潤、市場占有率等指標居于行業前列。
2、財務狀況良好,資產負債和杠桿水平適度,凈資產不低于5000萬元人民幣,具備與證券公司經營業務相匹配的持續資本補充能力。
3、公司治理規范,管理能力達標,風險管控良好。
4、不存在凈資產低于實收資本50%或有負債達到凈資產50%或者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情形。
5、能夠為提升證券公司的綜合競爭力提供支持。
調整變更注冊資本、5%以上股權實際控制人的相關審批事項本次修訂,證監會調整了證券公司變更注冊資本、變更5%以上股權的實際控制人相關審批事項。對《股權規定》援引《證券法》的條款和內容,對照新《證券法》進行了更新。
本次修改中,《股權規定》指出,證券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或者股權,應當制定工作方案和股東篩選標準等。證券公司、股權轉讓方應當事先向意向參與方告知證券公司股東條件、須履行的程序并向符合股東篩選標準的意向參與方告知證券公司的經營情況和潛在風險等信息。證券公司、股權轉讓方應當對意向參與方做好盡職調查,約定意向參與方不符合條件的后續處理措施。發現不符合條件的,不得與其簽訂協議。相關事項須經中國證監會核準的,應當約定核準后協議方可生效。
關鍵詞:
券商
股權
管理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