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在國務院聯防聯控機制舉行的推進新冠疫苗接種有關情況新聞發布會上,國家藥監局藥品監管司司長袁林表示,《疫苗管理法》規定,新冠疫苗必須通過批簽發檢驗來保障它的安全,每一批上市的疫苗都需要經過國家認可的批簽發檢驗機構進行審核檢驗合格。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十分重視批簽發檢驗能力建設,及時全面分析疫苗生產、批簽發檢驗能力的現狀,先期已經部署了分階段、分步走的措施,進一步加大和加快生物制品批簽發和檢驗機構能力建設。
袁林表示,目前包括國家級的藥品檢驗機構在內,北京、湖北、廣東等省級藥品檢驗機構已經完全具備了新冠病毒疫苗的檢驗和批簽發能力。同時我們還在積極推進其他相關省級藥品檢驗機構的能力建設,預計不久還有十幾個省級檢驗機構陸續具備疫苗檢驗和批簽發能力,不斷適應和滿足我國新冠病毒疫苗的批簽發檢驗需求。
袁林表示,還將加大力度部署不斷提高檢驗質量和效率來匹配新冠疫苗的生產產能,在確保質量的前提下,在檢驗機構內部挖潛、提高效率,要求他們和企業實行“三同步”,檢驗機構的檢驗和企業的法定自檢同步開始、同步進行、同步完成,縮短新冠病毒疫苗上市周期。通過國家藥監系統持續的加強批簽發檢驗能力的建設,完全可以確保新冠病毒疫苗的檢驗和批簽發能力,與企業不斷增長的產能產量有效的協同和匹配,全面保障新冠病毒疫苗接種工作的順利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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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藥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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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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