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切實解決科技“卡脖子”等問題,國家要求“完善金融支持創新體系,促進新技術產業化規模化應用”,但與此同時商業銀行面臨著科創企業輕資產、擔保難、不得開展股本性和權益性投資等問題,這些問題如何解決?
全國政協委員、上海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局局長、上海市金融工作局局長解冬建議,在上海率先開展商業銀行創投類貸款試點。
所謂創投類貸款,是指商業銀行以自營貸款,圍繞私募股權投資機構的募資和運作,形成以面向基金的“PE貸”為主體、輔以面向基金管理人的“GP貸”、面向基金投資人的“LP貸”、適用于投資團隊跟投的“跟投貸”、適用于科創企業員工持股計劃的“科技人員貸”、面向基金投資科創項目的特殊目的載體的“SPV貸”等六類創投類貸款產品體系。同時制定相應的分配規則,使銀行在收回全部貸款本金和固定利息后,能夠繼續獲得部分超額收益。
解冬表示,
創投類貸款充分利用銀行的資金優勢與基金的投資特長,形成服務于科創企業的金融鏈。這既能解決科創類基金的募資難點,也能補充完善銀行服務科創企業的業務模式,獲得超額收益,最終也能使科創企業的融資更加便捷。 解冬指出,目前來看,商業銀行服務科創企業仍面臨一些問題:
從科創企業來看,融資難、擔保難、融資貴等問題突出。科創企業呈現“輕資產”特點,固定資產占比低、科技成果轉化周期長,銀行貸款直接服務科創企業難度較大。
從商業銀行來看,將銀行貸款用于對科創企業的投資面臨法律障礙。根據《貸款通則》第二十條、第四十條以及《商業銀行法》第四十三條等條款規定,任何將商業銀行貸款資金用于對股本性和權益性的投資都是違規的,國家另外規定的除外。
從股權基金行業來看,資金來源有限,募資不易。科創企業在發展初期離不開股權基金的大力支持,而募資能力和渠道有限限制了基金更好支持科創企業,也遏制了行業更好更快發展。
2021年1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和國務院辦公廳聯合印發《建設高標準市場體系行動方案》,進一步明確“鼓勵銀行及銀行理財子公司依法依規與符合條件的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和創業投資基金、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合作”,為商業銀行服務科技型企業帶來了新路徑。
對此,解冬提出四項具體建議:
一、
允許商業銀行開展創投類貸款試點。按照《貸款通則》《商業銀行法》相應條款“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這一表述原則,2008年銀監會印發了《商業銀行并購貸款風險管理指引》,允許了并購貸款。建議參照該模式,允許商業銀行開展創投類貸款試點。
二、
在上海選擇服務科創企業經驗豐富的銀行先行開展創投類貸款試點。上海商業銀行數量眾多,金融創新活力和風險管理能力較強,科創板的推出為銀行服務科創企業積累了更多經驗,有較好的試點基礎。建議先在上海開展相關試點,為進一步推動改革創新積累經驗。
三、確保總體風險可控。一是嚴格貸款投向,創投貸必須聚焦國家重點支持的產業,如生物醫藥、人工智能、集成電路以及綠色投資等,其他行業不得使用創投貸。
二是采用總量控制及限額控制原則,控制貸款總余額不得超過銀行總資產的4%,投資單一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及其投資的底層項目股權的貸款余額合計不超過商業銀行凈資本的10%,各品種創投類貸款合計不超過基金認繳金額的50%。
三是確定期限和還本付息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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