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學術不端相關新聞不少,引發社會對科研誠信狀況的熱議。由于問題非常復雜,加之目標、視角和立場不同,導致意見紛紜,相互沖突。
爭論之一是:科研誠信建設工作,是否需要外部社會控制的介入?
支持者認為,目前學術不端行為非常嚴重,僅靠學術共同體內部的自我控制機制,已難以奏效。反對者認為,處理學術不端涉及專業問題,外行對此很難窺得堂奧,因此最好是“學術的事情學界了,專業的事情專家干”。
實際上,類似爭論早在19世紀便已出現,進入20世紀更是論爭迭起。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后,國家規劃科學成為當代科技發展最重要的趨勢,傳統的科學自由觀念面臨全新的社會形勢。國家對科技事業的支持,是當代科技突飛猛進最重要的動力。
顯然,國家支持同時意味著國家干預:無論是有效組織大規模科學活動,還是有計劃地協調科學與社會的關系,乃至防范科技風險和處理科研越軌事件,國家干預科技發展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日益被社會所廣泛接受。
在實際科研活動中,學術自由與社會干涉總是平衡在某個“點”上,同時對學術共同體施加內外兩方面的影響。
換言之,學界的內部控制與外部控制最好是相互協同、相互支持,共同促進中國科技高效而健康地發展。因此,當前的科研誠信建設工作,在強調適度外部介入的同時,不應忽視學術共同體的自律、自查和自治。
首先,學術不端已經失控的結論要慎下。中國科研規模急速擴大是相關新聞增多的重要原因。粗略地說,中國科技從落后到逐漸領先,完成從“小科學”到“大科學”的根本性轉變,主要是最近20多年的事情。當投入資金、從業人數、科技機構、學術活動和國際合作增加,成果隨之增加,問題也必然增加。不過,并沒有數據表明中國學術不端與從業人員的比率高于其他國家。
在中國科技逐漸崛起的背景下,科研管理體制不能百分百跟上急速變化,要進行一些調整,屬于正常的情況。無論是學界內部控制,還是社會外部控制,都有諸多細節機制要不斷地及時完善。
最近的社會熱議,很多關注的是學術共同體內部控制的問題。學術自由意味著學術自治,不等于放任自流。學術共同體想要自治,首先就要搞好自律自查。社會給學術活動一定的自主權,是因為科研的專業性決定了適度學術自由能更有效地促進科學發展。
但是,如果不能搞好自律自查自治,國家和公眾怎么“放心”給學界更大的自治權呢?
現代自然科學誕生以來,為了爭取學術自治,無數科學家和為科學鼓與呼的前輩做出過大量努力。最重要的“一塊”便是科研共同體逐步形成的自律自查自治制度,比如精神上提倡科學精神、機制上堅持同行評議和學術批評,以及傳授和完善細致的學術規范,等等。
學術共同體健康發展,離不開一套自律自查自治科研誠信的辦法,在實踐中動態“落地”,并且要行之有效。
理論上說,類似的“學界行規”既不是黨紀國法,也不一定明確成文,很多時候卻更嚴格。
一個研究者實驗造假、抄襲剽竊一旦被查實,很快會在科研共同體內部公開,結果往往是徹底失去從事科研工作的資格,在整個學界再也找不到學術崗位。
此時,可以說是“學術生命”被“判死刑”,某些學術丑聞的事主甚至選擇結束自己的生命。這樣的案例在科學史上屢見不鮮,絕非危言聳聽。
長此以往,“學界行規”即學術共同體的社會規范最終成為某種習俗、慣例和規矩,內化為科學家的“學術良心”。
從某種意義上說,學術共同體之所以成為共同體,必須有一整套通行而有約束力的社會規范和行動規則。
當學術不端行為引發科研同行的強烈道德義憤和一致譴責,共同體的自律文化便比較成熟了。如果對學術不端行為不聞不問,甚至覺得很正常,共同體就需要反省自身的自律狀況,而不是一味排斥外部的社會控制。
科研誠信的共同體規范,不能僅僅停留在道德層面,共同體內部得有相應的自查自治機制。
發現學術不端,應該有例行的學界檢舉渠道,學術共同體審查機構、評議程序,以及意見公開和處置辦法,不能使自查自治成為一紙空文。比如,學術批評既包括學術觀點的爭論,也涉及學術風氣的評議。要提倡和完善健康的學術批評,如在學術刊物上留出一點相關版面。
必須要指出,由于文化傳統和國情差別,自查自治機制在細節上應該因地制宜,不一定完全照搬別人的經驗。
完善和落實科研誠信的自律自查自治制度,對于建設更健康的學術共同體至關重要,而更健康的學術共同體能得到更多的學術自由,進而促進科學更高效地發展。
否則,外界對學界失去信心,不相信共同體的內部控制,只能轉向外部的干預。如果學術不端真的完全失控,社會干涉不僅必要,而且應該強力介入。
此時,無論學術共同體,還是整個社會,都將為控制科學運行付出更大的成本。總之,提升中國科研誠信水平,必須加強學術共同體的自律自查自治。
(原標題:科研誠信建設需要外部介入嗎 作者系中國人民大學哲學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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