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日報客戶端2月9日消息,我國進一步健全個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相關規定,建立了“首違不罰”制度。記者2月9日獲悉,國家稅務總局就此公布了《關于辦理2020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事項的公告》。
非主觀錯誤改正后“首違不罰”這次國家稅務總局強調,稅務部門進一步健全制度,建立了相應的“首違不罰”制度。換言之,納稅人在辦理年度匯算時,如果因為非主觀故意的原因,提交的申報信息填寫錯誤造成年度匯算多退或少繳稅款,納稅人主動或經稅務機關提醒后及時改正的,稅務機關可按照“首違不罰”原則免予處罰。
稅務部門對納稅人2019年度匯算補稅和2020年度匯算退稅進行了關聯。對于申請2020年度匯算退稅的納稅人,如存在應當辦理2019年度匯算補稅但未辦理,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2019年度匯算申報存在疑點但拒不更正或說明情況的,需在辦理2019年度匯算申報補稅、更正申報或者說明有關情況后,再依法申請辦理2020年度匯算退稅。
在梳理納稅人申報易錯易漏點的基礎上,稅務部門有針對性地增加和優化了申報過程中的提示提醒,如對于在經營所得和綜合所得中重復扣除6萬元減除費用的納稅人,將提醒其更正經營所得申報。
為防止納稅人誤操作刪除已有年度扣繳記錄造成申報錯誤,稅務部門在手機個人所得稅APP中關閉了“刪除”功能,如果納稅人對已申報記錄存在疑問,可通過異議申訴方式解決。
此外為防止個別納稅人以隨意填報信息再撤銷退稅申請的方式干擾匯算正常秩序,稅務部門在手機個人所得稅APP中設定了可撤銷次數的上限。如納稅人撤銷退稅申請次數超過一定數量,系統將取消納稅人網絡撤銷權限,納稅人需要到辦稅服務廳辦理后續事宜。
相關醫療及捐贈支出可補充扣除《公告》稱,年度匯算指的是年度終了后,納稅人匯總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等四項綜合所得的全年收入額,減去全年的費用和扣除,得出應納稅所得額并按照綜合所得年度稅率表,計算全年應納個人所得稅,再減去年度內已經預繳的稅款,向稅務機關辦理年度納稅申報并結清應退或應補稅款的過程。
簡而言之,就是納稅人在平時已預繳稅款的基礎上“查遺補漏,匯總收支,按年算賬,多退少補”。同時,納稅人取得的可以不并入綜合所得計算納稅的收入,也不在年度匯算范圍內,如選擇單獨計稅的全年一次性獎金等。
對于為什么要辦理年度匯算,稅務部門表示,通過年度匯算可以更好保障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例如專項附加扣除中的大病醫療支出,只有年度結束才能確切地知道全年支出金額,需要在年度匯算來補充享受扣除。此外,2020年納稅人為抗擊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了符合條件的捐贈支出,沒能及時在預扣預繳階段申報扣除,可以通過年度匯算申報享受扣除,也會涉及應納稅額的調整。
對于哪些人不需要辦理年度匯算,稅務部門介紹,這包括了納稅人綜合所得年收入不超過12萬元或者補稅金額不超過400元者,以及已預繳稅額與年度應納稅額一致或者不申請年度匯算退稅的納稅人。
7種情形或退稅2種情況或補稅稅務總局披露,實踐中有7種比較典型的情形將產生或可能產生退稅。
這包括了2020年度綜合所得年收入額不足6萬元,但平時預繳過個人所得稅的;2020年度有符合享受條件的專項附加扣除,但預繳稅款時沒有申報扣除的;因年中就業、退職或者部分月份沒有收入等原因,減除費用6萬元、“三險一金”等專項扣除、子女教育等專項附加扣除、企業(職業)年金以及商業健康保險、稅收遞延型養老保險等扣除不充分的;沒有任職受雇單位,僅取得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需要通過年度匯算辦理各種稅前扣除的;納稅人取得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年度中間適用的預扣預繳率高于全年綜合所得年適用稅率的;預繳稅款時,未申報享受或者未足額享受綜合所得稅收優惠的,如殘疾人減征個人所得稅優惠等;有符合條件的公益慈善事業捐贈支出,但預繳稅款時未辦理扣除的等。
另一方面,有2類常見情形將導致年度匯算時需要或可能需要補稅。
這涉及到在兩個以上單位任職受雇并領取工資薪金,預繳稅款時重復扣除了減除費用(5000元/月);除工資薪金外,納稅人還有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各項綜合所得的收入加總后,導致適用綜合所得年稅率高于預扣預繳率等。
國家稅務總局方面介紹,這次年度匯算時間是2021年3月1日至6月30日。
為幫助納稅人高效便捷、合理有序地完成年度匯算,各地稅務機關將分批分期通知提醒納稅人在確定的時間段內錯峰辦理,以免產生辦稅擁堵。
此外,辦理年度匯算的三種方式包括了自己辦、單位辦或請人辦。其中納稅人自己辦時可優先選擇通過網上稅務局辦理年度匯算,特別是通過手機個人所得稅APP進行掌上辦稅。
(原題為《個稅匯算非主觀錯誤可“首違不罰”,7種情形或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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