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公安部在北京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了全國公安機關“凈網2019”專項行動典型案例,其中包括福建公安機關重拳出擊,成功摧毀一個為網絡賭博團伙提供支付通道的非法第四方支付平臺。
《法制日報》記者采訪中了解到,第四方支付又稱聚合支付,聚合各種第三方支付平臺、合作銀行、合作電信運營商以及其他服務商接口。隨著第三方支付規模不斷增大,第四方支付規模也在不斷增大,并且增速明顯,但隨之而來的問題也不容忽視。
移動支付方興未艾
支付結算持牌經營
據介紹,福建省公安機關共搗毀5個非法第四方支付平臺,查明平臺充值資金流水1.1億余元,抓獲犯罪嫌疑人40多名,涉及福建、遼寧、河南等地。
不法分子通過開設所謂的網絡科技公司,以經營互聯網接入及相關服務為名掩蓋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之實。與此同時,犯罪團伙成員通過網絡買賣銀行卡、身份證、手機卡、U盾等“四件套”,再高價出售給境內外不法分子用來牟利。
處在這一網絡黑灰產業鏈上游的,正是涉嫌洗錢的非法第四方支付平臺。這些平臺與境外非法博彩網站或詐騙組織對接,利用“四件套”注冊網絡虛擬支付賬號,在資金幾經流轉后實現洗錢目的,然后不法分子再從中抽取傭金。
對此,中國政法大學金融法研究中心主任劉少軍認為,外部社會環境為第四方支付機構的發展提供了生長土壤,主要包括移動支付的興起和金融創新的發展。
經營小吃店的李梅(化名)告訴記者,她門店內的聚合支付服務是兩年前由當地銀行工作人員主動上門提供的,支付碼牌都由這家銀行提供并且印有銀行標識,消費者付賬后統一進入她在這家銀行開戶的銀行卡中,省去了一些麻煩。但是有的零售門店或自助售賣機的聚合收款服務則是由某些獨立運營商提供。
中國社會科學院金融研究所法與金融研究室副主任尹振濤認為,第四方支付是給第三方支付和客戶提供輔助性的服務。現階段各種支付體系和支付方式令人應接不暇,第三方支付機構需持牌經營。從中國人民銀行官網公開目錄可知,至今已獲許可的支付機構達288家,為了進一步開拓市場提升效率,便出現了為第三方支付機構服務的第四方支付機構。
劉少軍認為,第四方支付不屬于嚴格意義上的術語,按照有關規定,第四方支付作為服務商僅提供支付結算技術的服務,不得經手資金。從法律層面來說,平臺經手資金本身屬于支付結算行為,而所有的支付結算行為必須被嚴格納入監管,要保障資金結算過程中的資金安全和客戶信息安全,否則社會會陷入混亂。
“支付結算機構還必須滿足反洗錢和反恐方面的規定,因而需要持牌經營,但有些涉及資金結算的第四方支付平臺并未持牌。如果第四方支付平臺只是為第三方支付平臺提供附加服務,并且服務不涉及到客戶信息和資金結算,那么作為一種支付技術上的創新,沒有牌照限制不會帶來大問題。”劉少軍說。
造成客戶資金損失
第三方負兜底責任
李梅告訴記者,銀行在為她的門店提供聚合支付服務時,其個人身份信息還有營業執照等信息都經過了審核。
一家提供線上、線下多種聚合支付服務的公司客服人員告訴記者,如果客戶不配合或者欺騙服務商導致資金出現問題,又或者經營非法項目,將會直接移交執法機關。
某第四方支付平臺服務在網頁上宣稱:某某某和某某(第三方支付平臺)早已不再支持個人接入即時到賬收款接口。但是,使用我們的接口,您只需擁有某某某、某某(第三方支付平臺)個人賬戶,就可以完成即時到賬收款接口,并能實時通知到您的自定義網址……
“即使面對主動上門洽談的第四方支付服務商,商戶在選擇是否接受其服務時,出于對資金安全的考慮,都要注意其是否具備服務資格。如果服務商提供資金結算業務,則商戶必須要確認其是否持有支付結算業務牌照,否則就屬于非法第四方支付平臺。如果服務商僅提供技術服務,則可以通過向其開放支付端口的第三方支付機構核實其資質。”劉少軍說。
劉少軍認為,盡管第四方支付服務商和商戶有雙向審核,但也不排除有些客戶本身就是想通過第四方支付平臺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可能。
“那些找第四方平臺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的客戶,要么是不明真相,要么是本身就懷有從事違反犯罪活動的目的,最后雙方一拍即合。實際上還有的持牌第三方支付機構縱容或者默許第四方支付平臺參與非法經營活動,因為這樣也能給第三方支付平臺帶來收獲,彼此之間成為一個利益共同體。”劉少軍說。
對于第四方支付平臺和第三方支付平臺之間的關系,劉少軍認為,第三方支付平臺給第四方支付平臺打開了一個支付接口,第三方支付平臺本身像第四方支付平臺的客戶一樣。第四方支付平臺拿到了接口再為客戶提供連接第三方支付平臺的服務。如果服務過程涉及資金流動,那么實際上第四方支付平臺就成為第三方支付平臺結算體系的一部分,既然屬于支付結算體系的一部分,就必須納入監管持牌經營。如果第四方支付平臺僅僅是提供技術服務,第三方支付平臺本身也要監督這種服務是不是有可能導致客戶資金損失,如果出現這種情況,第三方支付平臺需要承擔責任。
“從法律角度來說,即使第四方支付平臺僅僅作為一種支付技術或者一種金融創新,也需要第三方支付機構對其進行嚴格管理和監控,必須保障承包出去的服務符合法律規定。如果第四方支付平臺從事違法經營活動,第三方支付機構要向有關部門報告。”劉少軍說。
尹振濤認為,第三方支付平臺如果與第四方支付平臺合作的話,第四方支付平臺就相當于第三方支付平臺的業務廠商,對于其所有業務,第三方支付平臺都應該承擔主要責任。因為第四方支付平臺是無牌照機構,只是一個給第三方支付平臺提供服務的技術公司,業務核心還是屬于第三方支付平臺。不管當出現什么樣的法律問題或者風險問題,第三方支付平臺都應該負兜底責任。
“在這種情況下,第三方支付平臺應該思考如何去選擇合法合規的第四方支付平臺。”尹振濤說,如果把責任都歸攏在第三方支付平臺,那么監管的壓力就會減輕。這樣一種責任劃分對于監管機構來說是比較重要的,因為如果直接去監管無牌照的第四方支付公司,對于監管機構來說是一個很大的挑戰。
各方共同加強監管
杜絕非法經營活動
據了解,廣東省公安廳網警總隊去年就曾開展打擊非法第四方支付平臺的系列專案收網行動,成功摧毀3個為網絡賭博等犯罪活動提供資金結算的涉案團伙。
第四方支付平臺的發展及風險早已引起了有關部門的關注:2017年1月22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關于開展違規“聚合支付”服務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2017年2月20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關于持續提升收單服務水平規范和促進收單服務市場發展的指導意見》。
采訪中,有些用戶告訴記者,聚合支付給移動支付帶來了便利,不用在每一個可能用到的第三方支付平臺上存錢。“自從可以一碼多付,我平常就用一個支付軟件,時間長了其他支付軟件賬戶密碼都忘記了。”
在尹振濤看來,第四方支付平臺的發展體現了互聯網金融市場對支付技術外包的需求。人們對支付手段便捷性、安全性要求越來越高,而傳統金融機構包括第三方支付平臺在一些方面可能還有所欠缺,特別是在便捷性上存在不足,第四方支付平臺提供的支付技術還是有市場需求的。
尹振濤認為,現在的一些第四方支付服務公司規模都不大,技術能力、安全能力等有限。對于第四方支付平臺來說,要利用其本身的技術優勢和服務外包的優勢,成為第三方支付平臺的合理補充,而不是去替代第三方支付平臺去做一些第三方支付平臺不能做的違法違規行為。
劉少軍認為,減少非法第四方支付平臺可以從三個方面考慮:國家層面要加強對支付結算體系的監管;第三方支付平臺要加強對第四方支付平臺的監管,防止其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監管執法部門要進一步提高對第四方支付平臺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打擊力度。
記者 杜 曉
本報實習生 劉艷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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