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男子為還外債,將自己的游戲賬號賣了12萬元。事后又花20元,通過申訴,將賬號“找回”。
法院一審判決他構成盜竊罪,判刑3年半。男子不服,提起上訴,說賬號不能買賣,自己只是找回自己的賬號,不是盜竊。
那么,游戲賬號這種虛擬的東西是否具有財產的屬性,怎樣判定價值呢?
因為游戲賬號本身不屬于一種實體財產,它是“無形”的。但是,它指向游戲平臺里的一組特定數據,能夠被人占有、使用和控制,能夠滿足人的特殊需求,比如娛樂等,所以也是有價值的,在一定的條件下也可以進行交易,屬于虛擬財產。
因此,《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承認了虛擬財產的合法性。”
裝備、人物、皮膚等游戲虛擬物品雖然是虛擬數據,但這些物品的取得,游戲用戶需要投入時間和金錢,就具有了財產屬性,既然是財產,就有所有權人。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
所以本案中這名男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網絡“找回”技術竊取已經轉讓他人且由他人控制的游戲賬戶及裝備,這一行為已構成盜竊罪。
即使不服判決提出上訴,最終的結果也是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聰明反被聰明誤,誤了卿卿性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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