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卡、健身卡、洗車卡……不少消費者都辦過類似這樣的預付卡。辦卡時,商家承諾各種優惠,可是一旦遭遇商鋪關門、服務不滿意時,退卡退款就成了麻煩事。今起,《北京市單用途預付卡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施行?!稐l例》的出臺,為規范單用途預付卡消費的市場秩序、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提供了保障。
何為單用途預付卡
隨著電子消費和信用消費的快速發展,預付式消費模式實現了經營者和消費者之間的雙贏,已成為一種普遍的消費方式。對于經營者來說,發行預付卡便于經營者低成本籌集資金,還可以穩定客戶群體,增加銷售收入。對于消費者來說,由于預付卡往往與會員身份或優惠活動相結合,消費者從中可獲得優惠,且比現金消費更加便捷。
預付卡分為單用途預付卡和多用途預付卡。單用途預付卡,是指經營者以預收資金方式面向消費者發行的,供消費者按照約定僅在經營者及其合作范圍內,可以分次兌付商品或者服務的實體憑證或者虛擬憑證。實體憑證包括磁條卡、芯片卡、紙券等載體;虛擬憑證包括密碼、串碼、圖形、生物特征信息及其他約定信息等載體。日常生活中比較常見的如健身卡、美容美發卡、洗車洗衣卡、超市購物卡等,都為單用途預付卡。多用途預付卡,是指由專門的第三方發卡機構發行,消費者可以跨地區、跨行業使用,日常生活中比較典型的如公交一卡通。
預付卡的消費陷阱
鑒于預付式消費模式的特點,消費者在日常生活中享受便利的同時,也經常遭遇一些消費陷阱。
一是服務主體不明、消費內容不清。高某于2019年在體育公司辦理了一張游泳卡,有效期至2020年3月16日,合同金額為3980元。2019年10月,該體育公司因游泳館裝修暫時關閉。2020年7月,因疫情再次暫停服務。高某因合同目的無法實現,訴至法院要求退還剩余服務費。體育公司表示,實際經營游泳館的是劉某,收取服務費用的也是他,所以應由劉某賠償。庭審中,高某提交了會員入會協議書,但該協議并未加蓋公司印章。同時,高某稱自己辦理的是次卡,但不記得具體的消費次數及剩余次數。糾紛發生后,雙方在服務主體、消費次數等方面均存在爭議。
二是儲值卡內金額計算門道多。趙某于2016年6月在瑜伽館先后辦理35000元的儲值卡(95折消費卡)及兩年有效期的年卡,后因懷孕未消費,2020年9月得知瑜伽館關閉,轉為美容項目,因此趙某要求返還未消費金額。瑜伽館提交了自制的消費明細,并表示儲值卡實為30000元,5000元為贈送金額,且包含了年卡的費用,趙某之后消費的套餐均按照95折予以扣費,且會員卡已過有效期。糾紛發生后,雙方就消費金額產生分歧。
三是合同內容有貓膩。朱某于2019年9月在某美容會所辦理了一張美容卡,繳納服務費9990元,后朱某因搬家無法繼續接受服務,遂與美容會所協商退費事宜,但該美容會所以《入會須知》中載明“會員由于個人原因退會,所繳納的會費概不退還”為由拒絕退費。糾紛發生后,雙方對《入會須知》中是否存在“霸王條款”產生爭議。
從以上生活中常見的案例,可以看出預付卡服務存在如下消費陷阱:
服務承諾兌現差。普通消費合同的成立和履行是同步的,且具有單次性特征,而預付式消費則是“先付款、后消費”“單次付款,多次履約”,故預付式消費合同在長期的、持續的履行過程中,經營者可能受各種不確定因素影響,如經營主體、場所或內容的變更,都將導致消費者無法享受合同約定的服務,以至于消費者在后續履行過程中與經營者產生糾紛。
權益受損舉證難。實踐中,大多預付式消費未簽訂書面合同,經營者與消費者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主要的合同內容缺乏詳細明確的書面約定,雙方在預付時進行了磋商,如辦卡打折、充多少送多少、附贈禮品、贈送項目等,但并未以書面的形式進行證據固定。一旦雙方發生糾紛,消費者往往處于空口無憑的尷尬地位,導致權利無法得到保障。
辦卡容易退卡難。預付式消費常見于生活類消費,經營者固定提供某種商品或服務,不同消費者獲取的商品和服務內容是類似或者是完全相同的。為了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經營者與消費者簽訂合同時,多為事先擬好的格式合同,往往約定了不利于消費者的條款,如“會員由于個人原因退會,所繳納的會費概不退還”“辦卡繳費概不退還,最終解釋權歸經營者所有”“此卡丟失,本店概不負責”等。由于不少消費者缺乏法律意識,且經營者大多拒絕更改,合同中的霸王條款給消費者合理的退款請求設置障礙,影響消費者合法權利的行使。
發生糾紛調解難度大。預付款不同于“定金”,是提前支付購買商品(或服務)的款項,對交易雙方并無其他懲罰性約束作用,一旦經營者不能履行交易約定,消費者只能要求經營者退還預付款。但是在部分案件中,消費者無法提供能夠證明合同履行次數的證據,雙方就剩余金額存在較大分歧,導致調解難度增大。
《條例》六大亮點解析
《條例》的出臺,在貫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充分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前提下,通過規范經營者發行、兌付單用途預付卡相關行為,解決消費者集中反映的預付資金安全、合同霸王條款、舉證難、退款難等消費難題。
亮點一 明確政府監管職責
《條例》第六條明確規定,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統籌、組織和協調,教育、商務、文旅、體育等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各自行業的監督管理工作。對于多頭多向監管和監管“真空”“灰色”地帶主管部門不明確的行業,由市政府指定相關部門負責監督管理?!稐l例》明晰了政府的監管職責,為營造全社會共治機制提供了制度基礎。在《條例》出臺后,消費者不再面臨“求助無門”的難題。合法合規的監管制度一方面有利于維護市場秩序,另一方面為消費者尋求權利救濟指明了方向。
亮點二 失信商家不得發卡或續卡
《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規定了經營者應當履行的多項義務,包括經營者應真實、全面、準確向消費者介紹預付卡購買、使用相關信息;存在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等失信行為的經營者不得發行或續卡;明確了經營者向消費者出具憑證所載事項,如服務項目的內容、收費標準、風險提示、余額查詢方式等具體的權利義務。
《條例》明晰了經營者的經營范圍和披露義務,通過經營者與消費者信息對稱的方式將違約風險降到最低。但就司法實踐來看,值得消費者注意的是,預付卡消費之前需進行審慎的審查,在法律提供保護的范圍內盡量行使知情權;在合同成立前實現充分的信息交換,減少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的可能。
亮點三 禁止“霸王條款”
《條例》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明確了書面合同的示范文本由市行業主管部門會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對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經營者應當在書面合同中向消費者做出風險提示;經營者不得設置“概不退款、不補辦、解釋權歸經營者”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
司法實踐中,商家約定的霸王條款,導致交易雙方權利義務的不對等,是消費者權利行使的主要障礙?!稐l例》以規范合同訂立的方式約束了經營者訂立格式合同的隨意性,為消費者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提供制度保障。
亮點四 設立7天冷靜期
《條例》第十六條設立了“冷靜期”,明確消費者購卡后七日內未兌付商品或服務的,有權要求解除合同,經營者應一次性退還全部預付費用。司法實踐中,常存在消費者一時沖動購卡,但是付款后無法解約退卡的困境?!稐l例》規定給予消費者7天“后悔期”,若在辦卡之后7日內沒有享受服務,則有權要求退款,可以引導消費者理性消費,減少盲從和沖動性購買。同時為保障經營者的利益,也規定消費者享受了合同利益的情況下,應當給經營者折價補償,平衡了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利益,有利于維護預付卡消費的市場秩序。
亮點五 退卡有保障
《條例》第十七條明確了經營者未按照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未協商一致的,消費者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經營者一次性按原渠道返還相應預付費用余額。由于預付式消費合同履行的長期性和多因素的變動性,退卡現象屢見不鮮?!稐l例》約定了合理的退出機制,賦予消費者離場的權利,從根本上來講是限制了經營者隨意變更合同內容的行為,維護了預付卡消費合同履行的穩定性。
亮點六 建立資金監管制度
《條例》第二十二條明確建立發卡企業主動納入預收資金存管制度。從資金監管層面對經營者進行了約束,保障預付資金在經營者處相對穩定,為消費者選擇服務時增加了一個信任維度,避免經營者因經營不善跑路時造成消費者資金損失。但目前該規定尚不夠具體明確,未來實踐中需要進一步完善或制定相關配套措施。
法官提醒
預付消費應量力而行
對于消費者而言,在預付消費時,應結合自身需求、經濟能力、消費習慣等因素適度理性消費,存入金額與消費所需金額保持合理的比例,避免付款后未使用造成的資源浪費、違約責任承擔等。同時應當先了解經營者的情況,不能輕信商家廣告宣傳和優惠幅度而忽視了潛在的風險。在合同中要詳細約定預付款的使用范圍、有效期限、服務項目、退款條件、違約責任等條款,同時要注意終止服務、轉讓等限制性約定,以免日后發生糾紛空口無憑,給維權帶來困難。此外,還要保管好預付款協議、宣傳冊頁、付款憑證,定期核實個人消費記錄、剩余服務次數、賬戶余額等信息。如發現異常,應及時向有關部門投訴。
對于經營者而言,應當深入了解《條例》內容,發行預付卡時,向消費者切實履行提醒義務,不得作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宣傳;規范訂立合同,明確合同所載權利義務,格式文本不得含有不退款、不補辦、解釋權歸經營者等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嚴格遵守《條例》規定的冷靜期等制度規范。一方面妥善處理與消費者前期糾紛,另一方面在《條例》規定的范圍內規范經營,在遵守規范的基礎上進行商業活動。
對于行業監管者而言,應將預付卡消費模式納入規范化的管理軌道,維護預付卡消費模式的交易秩序,保障雙方的合法權益,建立和諧有序的市場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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