醞釀十多年的《金融控股公司監督管理試行辦法》或將正式出爐。
此前,中國人民銀行已發布《金融控股公司監督管理試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并在1個多月前結束了意見反饋。
這一廣受社會關注的制度出臺將帶來哪些影響?多位業內專家近日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指出,征求意見稿將非金融企業投資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以下簡稱金控公司)納入監管范圍,填補了監管真空,補齊了監管短板,對于有效防范金融風險具有重要作用。
厘清監管權限
記者查詢發現,目前有400多家具有金融控股性質的集團,大致可分為五類:一是持牌金融機構通過投資其他類型金融機構形成的金控公司,如光大集團、中信集團、中國平安等;二是上市公司和民營企業通過投資并購等形式控股多類型金融機構形成的金控公司,如恒大集團、海航集團等;三是本身沒有經營金融能力與資質,但利用產業資本控股或參股金融機構形成的金控公司,如中石油、招商局集團、寶鋼集團等;四是以地方平臺的名義參股或控股所轄地區金融機構形成的金控公司;五是阿里巴巴、京東等互聯網公司,通過創新產品滲透到金融范疇由此形成的金控公司,如螞蟻金服、京東金融等。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劉少軍說,從發起人或控股股東是否擁有金融牌照,也可分為從事金融行業或非從事金融行業兩大類。前者或者是銀行、證券公司、基金公司,在目前分業監管情形下,都有各自的監管部門,即銀保監會或證監會;后者以前從事的是非金融業務,盲目向金融業擴張,這就出現了監管真空。這一部分現在就由央行負責監管,這就是《辦法》的監管范圍。
據央行有關負責人介紹,納入《辦法》的金融控股公司,在實踐中累積和暴露了許多問題,主要表現為風險隔離機制缺失,金融業風險和實體風險交叉傳遞;部分企業控制關系或受益關系復雜,風險隱蔽性強;缺少整體資本約束,部分集團整體缺乏能夠抵御風險的真實資本;部分企業不當干預金融機構經營,利用關聯交易隱蔽輸送利益,損害金融機構和投資者權益。
北京紫華律師事務所主任錢列陽律師指出,抽逃資本、循環注資、虛假注資等情形在個別金控集團層面有所呈現。最明顯的就是自2018年以來,上市公司以及互聯網行業的暴雷,典型的如安邦等系列案件。有的金控集團成為了利益輸送的工具,嚴重影響了金融系統的安全。
防范關聯交易
《辦法》共七章五十六條,其中包括金控公司設立的準入和許可,列舉控股股東應當具備的資金和資格條件,明確禁止交叉持股,建立風險隔離制度,禁止從事的關聯交易,以及央行的監管措施以及對違法行為的處罰等。
《辦法》明確,中國人民銀行依法對金融控股公司實施監管,審查批準金融控股公司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范圍。
值得注意的是,《辦法》對于金控公司的設立提出具體要求:實繳注冊資本總額不得低于50億元人民幣,且不得低于所控股金融機構注冊資本總和的50%;有能力為所控股的金融機構持續補充資本,并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董監高等。
《辦法》用列舉方式規定金融控股公司控制股東的禁止行為,即不得為的行為:通過特定目的載體或者委托他人持股等方式規避金融控股公司監管;關聯方眾多,股權關系復雜、不透明或者存在權屬糾紛,惡意開展關聯交易,惡意使用關聯關系;濫用市場壟斷地位或者技術優勢開展不正當競爭;五年內轉讓所持有的金融控股公司股份;無實質性經營活動等。
據劉少軍介紹,目前在有些金融控股公司控制的金融機構中,還存在一人任幾家公司董事長的情形,這是“防火墻”制度的一項重大缺失。為此,《辦法》規定,金融控股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原則上可以兼任所控股機構的董事,但不能兼任所控股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所控股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不得相互兼任。
同時《辦法》第三十四條明確,金融控股公司應當建立集團整體的風險隔離機制,包括金融控股公司與其所控股機構之間、各控股機構之間的風險隔離制度,對集團內部的交叉任職、業務往來、信息共享,以及共用銷售團隊、信息技術系統、運營后臺、營業設施和營業場所等行為進行合理隔離,有效防控風險,保護客戶合法權益。
據央行這位負責人介紹,禁止關聯交易,是《辦法》的重要內容。《辦法》明確了關聯交易的原則,要求金控公司加強關聯交易管理。金控公司與其所控股金融機構、其他關聯方不得通過各種手段隱匿關聯交易和資金真實去向,不得通過關聯交易開展不正當利益輸送、損害投資者或者客戶的消費權益、規避監管規定或者違規操作。
金控公司股東不得與金融控股公司進行不當的關聯交易,不得利用其對金融控股公司經營管理的影響力獲取不正當利益。同時明確禁止金控公司及其所控股機構進行以下關聯交易:利用其實質控制權損害其他股東和客戶的合法權益;通過內部交易進行監管套利;通過第三方間接進行內部交易,損害金融控股公司穩健性。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機構(財務公司除外)向金控公司提供融資,或者向金控公司的股東、其他非金融機構關聯方提供無擔保融資等。
在融資方面,不得存在的關聯交易還包括:金控公司所控股金融機構向其他金控公司關聯方提供融資或者擔保,超過提供融資或者擔保的所控股金融機構注冊資本總額的10%,或者超過接受融資或者擔保的金控公司關聯方注冊資本總額的20%;金控公司所控股金融機構和所控股非金融機構接受金控公司的股權作為質押標的;金控公司對金融控股集團外的擔保余額超過金控公司凈資產的10%等。
有效控制風險
劉少軍說,對金控公司的監管,在業界已討論過十多年了,甚至一度還打算制定一部金控公司監管法律。
“一部獨立的法律,在許多國家是存在的。”劉少軍說,美國就有一部專門的法律去規范各種各樣的金控公司。但我國現行的體制是,銀保監會和證監會分管了各自項下的金融機構,由金融機構作為控股股東投資的其他金融機構,也都由各自的控股股東監管部門管理。比如,中國銀行控股的金融機構就涉及了基金公司、保險公司等;同樣,有些證券公司也投資了其他金融機構。在這種體制下,由非金融機構投資金融機構的金控公司,就只能由央行負責。
據他介紹,在《辦法》出臺前,央行曾選取了具有代表性的五家企業開展過模擬監管試點。《辦法》就是根據試點情況,并在此基礎上不斷修改和完善的。
在錢列陽看來,《辦法》的出臺,有效控制了分業監管項下金控集團風險控制不力的風險。他同時評價說,《辦法》從金融與實體業務隔離、資金來源真實性等角度加強對金控公司的監管,不僅有助于防范過往的金控集團的亂象,更為日后的金控公司行業發展奠定了堅實的制度基礎。記者 周芬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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