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以來,隨著經濟下行壓力加大,信用違約風險持續暴露,金融機構信用擴張受到抑制,貨幣政策邊際寬松所提供的流動性無法順利傳導至實體經濟,民營企業融資困境凸顯。在此背景下,金融政策持續發力,各級監管機構出臺多項措施,有力促進了經濟穩增長。
繼原中國銀保監會于2018年2月份首發外資保險管理條例之后,原中國銀監會隨即公布《中國銀監會外資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2018年4月份,中國證監會也對外公布了《外商投資證券公司管理辦法》。一系列金融制度的修訂完善,全面體現了監管機構進一步擴大開放、簡政放權以及加強審慎監管的理念,也支持外資金融機構積極參與中國市場、提供金融服務,為中外資金融機構創造公平、透明的政策環境。
2018年下半年開始,央行積極施策,在負債端從定向降準到全面降準,進一步釋放增量資金,為實體提供長期資金、服務經濟結構轉型,在資產端則持續推動對小微及民營企業的信用投放。為了實現對金融機構和實體企業有的放矢的支持,自2018年10月底推出債券融資工具開始,央行便開啟了系列便利融資的政策工具創新。債券融資工具的創設有效撬動了社會資金,促進了民企信用債的發行與交易。緊隨其后創設的TMLF,則協助企業度過了流動性高峰。2019年1月下旬,央行票據互換工具(CBS)的推出,體現了監管部門對商業銀行通過永續債發行補充資本的支持,也有效改善了市場預期。2019年5月,央行宣布對一部分中小銀行定向降準,將服務縣域的農商行存款準備金率與農村信用社并檔,釋放長期流動性約2800億元。此次降準是建立對中小銀行較低存款準備金率政策框架的改革舉措,自此,“三檔兩優”的存款準備金率新框架將基本確立,將有利于服務縣域的農商行保持信貸投放的平穩有序,并精準、逐步將釋放的長期資金悉數投放至民營企業和小微企業。
監管機構系列創新工具、制度修訂與對外開放政策的出臺,有效應對了當前銀行信貸供給仍存在的“三大約束”——資本不足構成的實質性約束,部分銀行信貸投放面臨的流動性約束,以及利率傳導不暢對銀行信貸需求形成的約束,是政府支持實體經濟推動便利融資的積極嘗試。
從國際實踐來看,政府推動的融資便利機制可使中小企業獲得包括風險分擔、能力發展援助與技術支持在內的一攬子綜合金融服務,一般由政府、開發性機構及私人部門之間協調合作,以實現政府公共資金杠桿作用的最大化。政府支持中小企業進行便利融資主要有兩種方式。第一,政府通過對金融機構提供擔保、增信及技術援助等多種支持,提升其抗風險及貸款能力,進而間接支持中小企業融資。一方面,政府會積極扶持專業銀行對中小企業授信。以德國為例,超過90%的手工業企業和小型工商企業貸款由儲蓄銀行和合作銀行提供。比如,德國儲蓄銀行就有418家、總資產高達1.1萬億歐元。另一方面,政府會積極援助資金提供機構。比如,歐洲投資基金就向歐盟成員國商業銀行、擔保機構、非政府機構等提供包括私募股權投資、資產組合擔保等在內的多種援助支持,通過拓展合作中介機構的貸款能力,從而間接支持中小民營企業融資。第二,政府直接助力企業融資。政府通過實施減稅、行業協會幫扶、專業技術培訓、政策傾斜、盤活欠款等手段直接支持企業。比如,加拿大出口發展局為幫助小企業拓展海外市場,對具有良好前景的中小企業提供定制化出口業務培訓;德國工商協會經常定向支持中小企業,對其融資提供有價值的建議與信息。
此前,央行推出的債券融資工具和央行票據互換工具,實質就是幫助金融機構擔保增信、撬動社會資本參與,并增強金融機構的風險管理能力與貸款能力,加大政策支持的精準度。以央行出資以緩釋信用風險、擔保增信的方式支持民營企業債券融資為例,投資者在購買民企發行的債券時,可通過同時購買信用風險緩釋工具來降低購入、持有民營企業債券所承擔的信用風險。這一政策工具的安排,顯著緩解了投資主體風險偏好與民營企業風險特征不匹配的結構性矛盾,有效改善了民營企業融資的信用環境、疏導了貨幣政策傳導機制的不暢。
再以央行票據互換工具的創設為例,商業銀行的永續債發行之后,央票的高流動性將會傳導給銀行永續債,有效提升永續債的流動性。央行通過創設央票互換工具,加之銀保監會配合放開險資限制,保障銀行永續債順利發行,將有效提升永續債的流動性,也將成為未來銀行補充一級資本的重要渠道。
5月初,銀保監會宣布將推出12條對外開放的新措施,通過進一步完善金融領域外商投資及經營環境,將激發外資參與中國金融業發展的活力,提高銀行業和保險業的開放度和市場化程度。比如,對外開放新舉措推出之后,一些估值偏低、成長性較好的城商行及農商行或將成為外資增資的目標,增強我國金融機構資本補充的能力。又如,隨著外資控股金融公司的出現,將有利于我國金融機構公司治理的改進,并在國際同業的競爭倒逼下有效提升效率、豐富金融產品供給,提升我國金融機構整體競爭力。政府通過對外開放政策來推動我國金融機構競爭力增強,也可實現間接支持中小企業便利融資的效果。
未來,立足于商業可持續原則,可繼續完善政府支持便利融資、做好風險分散及處置機制相關安排,進一步完善對金融機構的正向激勵機制,為實體企業提供全流程、全產品、全生命周期的金融便利融資服務,持續推動金融機構對實體經濟的支持。
一方面,繼續探索融資便利機制。針對實體企業,政府可直接提供風險分擔、能力發展支持、技術援助、欠款盤活等一攬子金融服務;行業協會則負責搭建信息溝通平臺,引導資金流向民營、小微企業。針對金融機構,政府可設立基金用于支持金融機構創新金融產品、加強技術培訓和分擔信貸風險,提升金融機構支持企業股權、債權融資能力,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的水平,通過市場化方式實現對民營、小微企業的間接有效支持。
另一方面,不斷健全風險緩釋、分散與處置機制。在健全風險分散緩釋機制方面,進一步推動利率風險管理工具與推動信用風險管理工具發展。比如,推動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等進入國債期貨市場,推動保險公司進入信用衍生工具市場。又如,在央行推出的債券融資支持工具基礎上,可借鑒已成熟的保險機制,采取政府準入及補貼、商業銀行貸款及風險審核、保險公司、地方政府、發行人共擔風險的聯動模式,分散金融機構發行CRMW的風險和壓力,加大對低評級發債主體增信支持力度。
在健全風險分散機制方面,做好后續資金補償機制和風險分散機制安排。一是向參與方直接分散風險。預先分配擔保機構與貸款銀行之間的擔保責任,擔保機構設置反擔保條款,由多家金融機構共同作為創設人等。二是健全債券擔保體系,引入基金和保險完善風險擔保機制。三是業務多元化分散風險。擴大擔保機構經營領域,允許直接投資、擔保費換股權、擔保資金在金融市場投資運作等。四是完善信用衍生品交易機制,改善市場風險偏好,促進信用的合理擴張。
在完善違約債券處置機制方面,探索建立債券違約事前預防、事中應急、事后處置等系統性應急機制,建立違約債券的市場化、法治化處置措施和轉讓交易機制,防止違約產生的負面影響擴散,進而產生逆向選擇問題。此外,不斷完善相關法規及處置機制,穩定市場預期,改善民企融資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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