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保監會近日草擬《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的決定(征求意見稿)》,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征求意見稿建議,增加一條“外國銀行可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同時設立外商獨資銀行和外國銀行分行,或者同時設立中外合資銀行和外國銀行分行。”
征求意見稿明確,將第三十一條第二款“外國銀行分行可以吸收中國境內公民每筆不少于100萬元人民幣的定期存款”,修改為:“外國銀行分行可以吸收中國境內公民每筆不少于50萬元人民幣的定期存款。”
征求意見稿提議,將第四十四條“外國銀行分行營運資金的30%應當以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指定的生息資產形式存在”,修改為:“外國銀行分行應當按公眾負債額的一定比例持有合格資產,具體比例要求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
征求意見稿指出,將第四十五條“外國銀行分行營運資金加準備金等項之和中的人民幣份額與其人民幣風險資產的比例不得低于8%”,修改為:“外國銀行分行營運資金加準備金等項之和中的人民幣份額與其人民幣風險資產的比例不得低于8%。資本充足率持續符合所在國家或地區金融監管當局以及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外國銀行,其分行不受第一款規定的比例限制。”
征求意見稿提到,將第五十五條“外國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外商獨資銀行的董事長、高級管理人員和從事外匯批發業務的外國銀行分行的高級管理人員不得相互兼職”,修改為:“外國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的董事長、高級管理人員和外國銀行分行的高級管理人員不得相互兼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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