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排污單位的污染防治主體責任,《草案》明確要求排污單位必須對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組織環境保護設施建設、公開污染物信息和實施環境檢測、達標排放、污染治理等措施。將環境影響評價制度、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排污許可管理制度等內容納入到監督管理一章,整體結構更加合理。
建立環境承載能力預警機制,開展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推進生態環境治理修復;根據生態環境狀況科學劃定生態保護紅線,制定嚴格的環境保護措施;對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劃定保護區予以嚴格保護;根據山東海洋經濟發展特色,規定了海洋生態保護和海洋漁業發展的要求;對非法圍填海、采礦塌陷地、露天尾礦庫等突出環境問題采取綜合整治措施,限期完成生態修復;加大生態補償力度,促進區域協調發展。
鼓勵發展環境服務業,推進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鼓勵保險行業開發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和排污單位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要求排污單位達標排污、按規定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依法建設并正常運行環境保護設施、加強對污染物排放進行監測、建立環境管理臺賬等。
關于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草案》專設一章進行重點規范。規定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定期發布環境狀況公報,公開環境質量、環境監測、突發環境事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等信息,并明確要求在編制規劃和制定政策時應當積極推進公眾參與,廣泛征求公眾意見;規定規劃編制部門應當在有關開發利用規劃報送審批前向社會公開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如實公開主要污染物、防治污染設施等環境信息,鼓勵其他排污單位主動公開有關環境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