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確保個人所得稅改革過渡期政策落實到位,國家稅務總局近日發出通知,要求各地稅務部門強化組織領導,精心籌劃部署,聚焦政策宣傳、納稅服務、信息化建設三大核心任務,切實加強對下指導和績效考評,堅決貫徹落實好過渡期政策,確保納稅人充分享受改革紅利。
據悉,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實施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2018年10月1日之前為過渡期政策準備階段;第二階段,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為過渡期政策執行以及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以下簡稱“新稅制”)實施準備階段;第三階段,2019年1月1日起為新稅制全面實施階段。其中,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過渡期內,工資、薪金所得將先行執行每月5000元的減除費用標準并適用新稅率表,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也將適用新的政策。
通知要求,各地稅務部門要立即組織開展稅務系統內部和面向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培訓、輔導,使廣大稅務干部深入領會過渡期政策核心要義,熟練掌握政策規定,幫助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理解好、運用好、執行好過渡期政策。同時,各地要合理調配辦稅服務廳和12366納稅服務熱線資源,暢通涉稅咨詢渠道,落實好首問責任制,快速回應納稅人關切的熱點問題,加強納稅人權益保護工作,提高納稅服務投訴辦理效率,對納稅服務投訴即時辦理、限時辦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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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元個稅起征點下月實施 9月的工資10月發該交多少稅
10月個稅起征點調整到5000元,可是我10月發的是9月的工資,這該怎么算?
8月31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下稱《決定》),《決定》稱:“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也就是俗稱的”起征點“)五千元以及專項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也就是說,個稅起征點的上調,在2018年年內就能夠得到落實,這對于廣大以工資收入為主要收入來源的上班族來說,無疑是一個好消息。
不過,在社會各界針對個稅起征點的討論聲音中,《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了一個讓不少人困惑的話題:對于那些選擇延后到下月發放工資的企業和單位來說,在個稅起征點調整的交接期,個稅起征點應該按照怎樣的標準執行?比如說,有不少的企業通常會在10月份發放9月的職工工資、在11月份發放10月的職工工資,那么,在這些企業上班的員工最早能在哪個月享受到個稅起征點上調的紅利呢?
9月30日前適用修改前規定
針對上述疑問,《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的一位朋友就認為:“我理解,如果說10月1日以后的工資所得才可以按照5000元的新起征點計算的話,那么這就是意味著10月的工資按新個稅起征點算,9月的工資就得按照之前的3500元的舊個稅起征點算,和這個月的工資在當月發還是下個月發沒有關系。對于那些延后到下月發工資的企業來說,他們要到11月才能享受到個稅起征點的上調,因為那個時候,他們才剛剛拿到10月份的工資。”
不過,也有人持不同的觀點。記者的另一位朋友就表示:“我覺得,這里說的10月1日以后的工資所得,應該不是指‘10月及以后月份的工資’,而是指‘10月及以后月份發放的工資’。對于那些習慣延后到下月發放工資的企業來說,這就意味著這些企業員工9月份的工資就可以享受5000元的新個稅起征點了,根本沒必要拖到11月。”
那么,這兩種觀點到底哪一種才是正確的?記者注意到,對于“10月發放9月工資的企業員工究竟該按照什么標準計算個稅起征點”的問題,其實,國家有關部門在近日已經給出了非常明確的答案。
9月7日,財政部和國稅總局發布了《關于2018年第四季度個人所得稅減除費用和稅率適用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其中明確規定:“對納稅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統一按照5000元/月執行,并按照本通知所附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一計算應納稅額。對納稅人在2018年9月30日(含)前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按照稅法修改前規定執行。”
10月1日后可享新稅率表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從《通知》內容來看,其中只強調“10月1日后實際取得的工資”可按照每月5000元的新標準計算起征點,并沒有規定可享受新起征點的工資到底是應發的10月工資、還是應發的9月工資,判定標準只是“員工什么時候把工資拿到手”。所以說,從文件內容看,上面提到的第二種觀點更加符合實際。
也就是說,對于那些“10月發放9月工資”的企業,員工10月拿到手的9月工資,就應該適用5000元的個稅起征點。當然,顯而易見的是,對于那些選擇在9月發放當月工資的企業,其員工9月的工資,還得要執行3500元/月的個稅起征點。
事實上,在之前的個稅起征點調整中,跨月發放工資應如何計算個稅這個問題,就曾經被提起過,而當時,有關主管部門也對此給出了相當明確的回復。
例如,自2011年9月1日起,個稅起征點從此前的2000元提高到了3500元。當時,國稅總局有關負責人在接受記者采訪時就曾舉例說明稱:“舉例來看,比如某單位在8月份向員工發放工資、薪金并代扣稅款,不管發放的是哪個月份的工資、薪金,均應適用舊稅法規定的減除費用標準(2000元)和稅率表。同樣,該單位在9月份發放工資、薪金并代扣稅款,不管發放的是哪個月份的工資、薪金,均應適用新稅法規定的減除費用標準(3500元)和稅率表。”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還注意到,《通知》內容顯示,10月1日之后職工實際獲得的工資不僅可以享受5000元/月的新起征點,還可以享受經過調整的新個稅稅率表。記者根據測算發現,假設一名職工每月在扣除社保費用后的工資是1萬元,且全年無其他額外收入,采取新版征收方案,每個月需繳納個稅僅相當于之前的40%左右。(來源:每日經濟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