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品|三言財經
作者|江城
正所謂"金三銀四",每年的三四月份都是人才招聘的高峰期,很多人會趁著高峰期換工作,但是競業協議卻讓很多人望而卻步。
競業禁止是指,根據法律規定或用人單位通過勞動合同和保密協議禁止勞動者在本單位任職期間同時兼職于與其所在單位有業務競爭的單位,或禁止他們在原單位離職后一段時間內從業于與原單位有業務競爭的單位,包括勞動者自行創建的與原單位業務范圍相同的企業。
受到競業協議約束,員工如果離職,就沒辦法從事相同職業,在其他行業又很難找到工作,而競業協議補償的費用無法解決日?;ㄤN,因此很多人會鋌而走險,找工作。
這時,就要承擔被原公司發現的風險,那么,那些HR是如何發現你違反競業協議入職了其他公司呢?
調查競業限制
從蹲點到偽裝
首先,一般情況下,原公司不會主動調查你的情況,很多HR開始調查是因為聽到消息、員工電話打不通、未收到報告郵件等情況,從而產生懷疑,繼而開始調查。
HR調查的手段包括:
一、網上調查
1、工商登記,員工創業或成為新公司高管,可以在網絡查詢,或許能找到該員工信息。
2、新公司官方或其他媒體上有關該勞動者記載,或公司披露的信息,如勞動者入職競業公司參加會議、活動等的新聞信息、照片、視頻等。
3、查看勞動者社交平臺賬戶位置以及內容。
二、實地調查
1、前往勞動者新公司詢問是否有該名員工在職,任何種職務,進行錄音。
2、有些公司會很刁鉆,他們會給勞動者的新公司發快遞,如果快遞確認是本人簽收,就可以證明勞動者這家公司工作,還有HR親自上陣,假扮快遞員直接上門。
3、跟蹤調查,這時HR會像狗仔一樣,蹲守在勞動者公司的某個角落,錄制勞動者長期、定時出入競業公司辦公地點視頻,或者調取周圍監控。
4、從公司其他員工入手,尋找能佐證勞動者入職有競爭關系的公司的證據。
三、電話錄音
1、撥打勞動者新公司電話,詢問是否存在該名員工及員工工號。
2、撥打該員工工位座機電話,詢問姓名、職位等信息,并錄音取證。
四、洽談合作
1、取得勞動者在新單位的名片、電子郵件等,以洽談商務為由,獲取對方郵件回復。
2、當面洽談,以客戶方式簽約或從客戶處取得勞動者以新單位員工名義簽訂的合同等業務方面的證據,用錄音或錄像的方式,將洽商過程錄音錄像。
五、其他途徑:(取證方式較為困難)
1、勞動者在新公司工作群中的聊天記錄。
2、查詢勞動者考勤記錄。
3、繳納個人所得稅、五險一金的證據,可以申請裁判機構調查取證。
4、銀行發放工資的證據,簽收的工資條等。
6、與新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入職登記表,一般很難能獲取。
7、有些勞動者雖然入職競業公司,但會在其他公司掛名,可以前往掛名的公司詢問是否有該名員工在職,證明勞動者并未實際與掛名公司建立勞動關系,并查詢勞動者掛名公司與競業公司之間關系。
從以上的辦法來看,HR想要調查出勞動者跳槽競品公司的方法非常多,但是很多方法實施起來卻不容易,因此,很多時候,公司選擇采用實地調查、錄音等方法。
勞動者違反競業協議
公司跟蹤取證、網絡調查
案例一
今年,某科技公司兩前員工因入職新公司違反競業協議,被判各賠償超百萬元。
據該公司和孫某、吉某某相關競業限制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顯示,兩名前員工孫某、吉某某在離職后簽署《競業限制通知書》并于每月領取競業限制補償費的同時,通過與第三方人力資源機構簽訂勞務合同并至新公司處工作,被原公司認為違反競業限制業務而告上了法庭。
法院認為,根據已查明的事實,兩家公司均有游戲開發業務,存在競爭關系。
最終,本案判決結果為:兩名員工中,孫某需返還原公司競業限制補償金約15.8萬元,并賠償競業限制違約金約97.64萬元;吉某某需返還原公司競業限制補償金約16.87萬元,并賠償競業限制違約金約107.95萬元。
據判決書顯示,吉某某和孫某訴稱,公司通過秘密跟蹤吉某某和孫某獲得了二人的行蹤,有非法之嫌。
案例二
錢某某于2015年4月13日入職某科技公司公司,2019年2月22日錢某某提出辭職,該科技公司向錢某某發出競業限制通知書,載明錢某某的競業限制期為2019年3月9日至9月8日。
據該科技公司公司所提供經公證的錄像顯示,錢某某在2019年6月26日至6月28日、2019年7月1日至7月5日以及7月8日、7月9日、7月11日、7月12日上午十時左右均進入本市宜山路XXX號某公司(新公司)的辦公場所。
該科技公司還查出,某公司自2019年3月起為錢某某繳納社會保險費;錢某某持有農業銀行交易明細原件及業務憑證原件,顯示某公司自2019年4月起按月向錢某某轉賬,附言均為工資。
案例三
據杭州某公司北京分公司與陳某某競業限制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顯示,員工陳某某違反競業限制,應該承擔違約責任。
在證據準備方面,該公司提交了陳某某在新公司接受特快專遞的記錄、長期規律性進出新公司的錄像、陳某某在新公司的郵箱及職位信息,以及陳某某不在某教育咨詢有限公司任職的視頻,上述證據足以證明陳某某在新公司工作。
案件審理過程中,勞動者雖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和證明目的不予認可,但法院認為勞動者不能對上述證據作出合理解釋,最終認定勞動者實際入職了該新公司,違反了競業限制義務。
案例四
甄某于2009年12月入職天創公司,雙方簽訂了《知識產權保護和競業禁止協議》。
2014年3月甄某因個人原因向天創公司提出辭職。之后,天創公司發現甄某在2013年10月作為股東之一參與成立大地公司,雖然2014年2月甄某已將其股份轉讓給他人,但大地公司的網站上仍顯示甄某為該公司銷售總監。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甄某在職期間即參與成立大地公司,社保繳納記錄和個稅代繳記錄顯示甄某離職后已實際入職大地公司,大地公司與天創公司存在競爭關系,甄某違反競業限制協議的約定,法院對天創公司要求甄某支付30萬元違反競業限制違約金予以支持。
案例五
吳某于2000年11月入職錦繡公司從事計算機軟件技術工作,雙方簽訂了《員工保密、知識產權與不競爭協議》。
2016年2月吳某提出要求錦繡公司補繳社保的稽核投訴,處理過程中,錦繡公司通過吳某提交的社會保險權益記錄材料,發現吳某在自其公司離職后的兩年內,入職了與其公司存在競爭關系的公司。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雙方于協議中約定了損失賠償條款,并非違約金條款,二者具備不同的法律屬性,故錦繡公司要求吳某支付違反競業限制違約金缺乏依據。經法院釋明后,錦繡公司堅持要求吳某支付違反競業限制違約金,法院駁回錦繡公司的訴訟請求。
如何"防范"調查
法律規定競業限制補償金不低于員工工資30%,但遵守競業限制很多人可能找不到動作,而競業限制賠償金也無法滿足日常需求,那么,應該如何讓避免被原公司查到自己入職的其他公司呢?
1、拉黑或者屏蔽前公司同事,低調做事,不要亂發朋友圈等。
2、快遞留網名,不亂收郵寄到公司的快遞。
3、如實告知新東家。
4、掛靠皮包公司,提前進行溝通。
5、留意電話、商務洽談等。
以上這些方法僅僅適用于維護個人隱私,簽訂競業限制協議便要遵守。在同業競爭日趨呈現復雜化的情況下,公司簽訂競業協議維護自身無可厚非,但是這不能成為公司濫用競業限制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