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
3月22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四部門印發通知,明確網絡游戲類App的必要個人信息收集范圍只是注冊用戶移動電話。隨后,常常因為未成年人巨額打賞及沉迷消息處于風口浪尖的眾多網絡游戲公司,正陷入上述難題。
一方面,在未成年人游戲防沉迷的大網下,仍有不少孩子冒用長輩的手機和身份證注冊賬號,成為“漏網之孩”。隨后,在家長、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多番呼吁下,倒逼相關游戲廠商引入人臉識別技術。
但這也帶來了問題的B面,包括未成年人用戶在內的用戶隱私該如何保護?當明確的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必要個人信息范圍規定來臨時,夾在中間的游戲公司該何去何從?
多位專家在接受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采訪時表示,除了正視問題本身之外,監管機構應在給出原則性規定之后,做出具體實施細則的指導。立法機構應明確游戲領域哪些個人信息屬于被保護的范疇,進一步細化網絡游戲服務提供者的責任并監督落實,將有助于早日解決這一矛盾。
網游還能人臉識別驗證嗎?
3月22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四部門聯合發布關于印發《常見類型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必要個人信息范圍規定》(下稱《規定》)的通知,明確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App)運營者不得因用戶不同意收集非必要個人信息,而拒絕用戶使用App基本功能服務。
針對第十八類網絡游戲類,該《規定》明確基本功能服務為“提供網絡游戲產品和服務”,必要個人信息為注冊用戶移動電話號碼。
這一規定,讓處在未成年人保護前沿的網游公司處于尷尬境地。目前,許多企業已經具備相應的技術能力,能夠設置并部署相應未成年人游戲防沉迷系統。然而,該系統實施的前提,是用戶的實名認證消息仍然沒有得到有效解決。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注意到,為了最大限度防止未成年人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現在網易、騰訊等多家主流網絡游戲服務提供商均在相應的隱私政策中指出,可能在部分游戲中或針對部分用戶啟用人臉識別驗證。同時,部分網絡游戲服務商還會將收集到的人臉識別相關驗證數據加密后與公安權威數據平臺進行比對。
浙江墾丁律師事務所徐娟律師指出,如此操作有利于按用戶實際年齡匹配相應的游戲。如果按照最新《規定》,只收集移動電話,實名認證的精準度將大打折扣。
管不住的熊孩子曾多次讓網游公司處于風口浪尖。江蘇省消保委2020年4月13日發布的未成年人游戲充值和直播打賞調查報告顯示,當年一季度,該省消保委系統受理未成年人網游類投訴425件,與去年同期相比增加460%。其中,未成年充值群體中,年齡最小的3歲,充值金額最高達7萬元,投訴問題集中在未成年人充值容易退費難,家長面對高額充值追回力不從心。
未成年人沉迷網絡,已是不容忽視的社會現象,不少代表委員均就此提出看法,建議加強人臉識別技術以保護未成年人。2020年5月,全國政協委員、民進中央副主席朱永新呼吁建立網絡游戲分級制度,通過人臉識別等技術實行未成年人登入網游時段、時長監管分級,防止青少年沉迷網絡游戲。全國人大代表、杭州技師學院教師楊金龍也曾建議強制將生物識別“實人認證”納入游戲注冊、登錄以及消費支付環節,實現“人證合一、人機對應”。
游戲公司進退兩難
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互聯網法律研究中心主任高艷東向記者分析,在網絡游戲領域,為了破局個人隱私保護與防止未成年人巨額打賞并沉迷的天然難題,應該厘清兩重法律問題。
首先是個人隱私保護問題。高艷東表示,我國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中規定個人信息的一大特性即是可識別性,顯然,通過人臉可以識別到特定個人,因此屬于個人信息范疇。而無論游戲設備由家長或是未成年人管控,均涉及對于個人信息處理的同意問題。
徐娟律師也指出,當前全球范圍內的商業公司都面臨同一種難題:有原則性規定,但缺乏具體實施細則的指導。不過她也樂觀地表示,2020年10月,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經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當中已經指出,國家將建立統一的未成年人網絡游戲電子身份認證系統。如果立法機關能夠盡快制定出臺統一的國家標準,厘清個人隱私保護與防止未成年人游戲沉迷的界限,“明確游戲領域哪些個人信息屬于被保護的范疇,進一步細化網絡游戲服務提供者的責任并監督落實,將有助于早日解決這一矛盾”。
“還有一個值得關注的矛盾是,個人權益與企業利益的平衡問題。”高艷東認為,在數字時代,同樣應當關注互聯網企業的利益與發展,賦予其相應的數據利用、資源管控、技術創新等權利,避免因對個人信息或隱私的過度保護而導致互聯網企業權利與義務的失衡。
高艷東指出,商業公司可從自身技術優勢出發?,F階段對于未成年識別通常以年齡為標準,因此涉及手機號或生物識別信息的采集,或許可以從心理成熟度方向出發,在游戲準入階段設計相應“測試”,“在區別是否心智成熟的同時,加強未成年人的成就感與自我約束”。
而徐娟也提醒,商業公司對于未成年人信息的利用應該保持審慎的態度,進行最高級別的合規處置。網絡游戲服務提供商應當在收集、傳輸、存儲、使用、共享等數據處理全周期落實未成年人個人信息保護要求。
“信息收集與安全措施的矛盾是任何互聯網企業都面臨的問題,在未成年人游戲沉迷的預防途徑中,采集未成年人的人臉信息不是唯一方式,數字時代呼吁相關企業進行更多創新?!备咂G東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