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你是藍領、白領還是金領,只要在異鄉打拼,就避免不了租房這個事情。由于現實生活中,大家普遍認為房屋的承租較之房屋的買賣在操作上更簡單,程序更簡化,導致承租人在承租房屋時會忽視出租方對涉及房屋的權屬問題,導致很多時候租賃雙方以簽訂合同時,房屋產權并未過戶為由,主張合同無效。今天我們來聊聊,房屋產權沒有過戶,這是否會成為租房合同無效的理由?
首先,根據《合同法》第212條規定:“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從該法律規定可以看出,強調的是轉移租賃物的使用和收益,并不要求出租人必須是租賃物所有權人或已取得產權證。
其次,《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屬于違法建筑的;(二)不符合安全、防災等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三)違反規定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四)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物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是可以分離的,這才致充分發揮物的社會效用。所有權是使用權的根源和基石,但使用權可以游離于所有權,而相對獨立地存在和發揮作用。租賃就是此之典型。租賃合同轉讓的是使用權,既可轉讓原始使用權(即物主的自然使用權),也可轉讓繼受使用權(即從物主合法取得的使用權),但繼受使用權的轉讓一般須取得物主的同意(明示和默示勻可)。
從此可知,有權出租房屋的人不一定是房屋的所有人(房東)。但是,出租人須擔保其使用權無瑕疵,尤其是擁有使用權的處分權。否則,真正的使用權人尤其是原始使用權人提出異議時,有可能導致租賃合同無效。
那么如果租賃合同解除時,租賃物上的添附物或其殘值如何處理?
答:《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因此,租賃合同解除時,添附物可以取回的,由添附人取回,不能取回的,租賃雙方對房屋添附的處理有約定的按約定,沒有約定的,可以視不同情況分別處理:
一、未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自行決定添附的,承租人應當自行將添附物除去。如不能除去的,出租人一般不必補償。因為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要求出租人給予補償,對出租人而言,該補償將構成強制得利的補償。而依照不當得利的規則,強制得是不應補償的。
二、經過出租人同意的添附,在合同解除后,由于該添附物不能取回,已經成為添附方的損失。對于這種損失,原則上按照過錯承擔賠償責任。如雖系承租方違約,但所留裝潢物對于出租方確有再利用價值的,可由出租方酌情給予補償
最后在簽訂合同時,一定要把相關的事項盡可能要以簽訂的合同為準,要落實到書面內容,口頭承諾的內容應視為無效。
關鍵詞: 租房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