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密貨幣是什么?錢?商品?證券?功能令牌又或是其他?
似乎很少有國家政府就這一問題的看法達成一致。至少現在,在全球范圍內,各國的分歧已經讓比特幣和以太坊等加密貨幣處于浮動不確定的狀態。
01 美國
在美國,五個獨立的機構都有自己的加密貨幣定義分類。首先,直到今年6月份,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將加密貨幣定義為證券。此前,它在3月份發布了一項公開聲明,稱其將對通過交易所平臺進行交易的證券進行監管。
“根據聯邦證券法,許多平臺提供了一種交易符合'證券'定義的資產的機制。如果一個平臺提供的數字資產交易屬于證券交易,并作為'交易所'運作,那么根據聯邦證券法,該平臺必須在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注冊。”
該公告發布后,比特幣下跌了10%,但其他美國當局和機構的聲明與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看法而有所不同。同樣是在3月份,紐約聯邦法官裁定商品和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可以將比特幣和其他加密貨幣作為商品進行監管。
自2014年3月起,美國國稅局(IRS)已將加密貨幣定義為應稅財產,當時它的聲明如下:
“出于聯邦稅的目的,虛擬貨幣被視為財產。”
另外兩個機構則將加密貨幣視為貨幣。美國外國資產控制辦公室(OFAC)是美國財政部旗下的辦事處,負責執行經濟制裁,其中就包括對某些加密貨幣(例如Petro)的制裁。
4月,它宣布將以與法定貨幣相同的方式處理“虛擬貨幣”,因此,任何處理受經濟制裁的加密貨幣的個人都有可能遭到起訴。
同樣,金融犯罪執法網絡(FinCEN)負責管理非法使用資金,包括洗錢和資助恐怖主義等事項。它于2013年3月更新了其規定,涵蓋所有“創建,獲取,分發,交換,接受或傳輸虛擬貨幣的人”,從而要求交易所實施KYC和反洗錢(AMC)措施。通過擴大其規定,它將加密貨幣置于貨幣概念之下,
當然,盡管這種分類并非相互排斥,但卻給人們了解加密貨幣的合法地位帶來了混亂。幸運的是,越來越多的跡象表明,上述的一些機構開始就定義趨同達成一致。
02 加拿大、墨西哥和南美洲其他國家
與美國一樣,加拿大并不認為加密貨幣是法定貨幣。然而,它對虛擬貨幣的態度略微統一。加拿大稅務局(CRA)目前將加密貨幣定義為商品,并且這一定義似乎在大多數政府機構中都適用。
盡管如此,其2014年6月通過的一項議會法案還將加密貨幣定義為“貨幣服務業務”,以對反洗錢法進行更新,而加拿大證券管理局(CSA)于2017年8月宣布,“許多”ICO“涉及銷售證券“。
3月1日,墨西哥政府通過了《金融技術公司監管法》,其中也包括涉及“虛擬資產”,即加密貨幣的內容。與先前對證券、商品、財產和貨幣的定義相比,大家普遍認為這一術語比較模糊,并且目前來看,3月份的法律條款并未縮小其適用范圍(因為法律實際上正在等待二級立法)。
然而,此前墨西哥領導人的言論表明,政府傾向于將其認定為“商品”,墨西哥銀行行長AgustínCarstens在2017年8月表示,比特幣是商品,而不是貨幣,原因是它不受中央銀行的監管。
在委內瑞拉,情況則好壞參半。2017年12月,該國政府宣布了石油幣(Petro),并在4月份頒布法令,規定此加密貨幣必須成為涉及政府部門的所有金融交易的法定貨幣。然而,所有其他加密貨幣立即被歸類為金融資產和證券。
更令人困惑的是,委內瑞拉議會一有機會就對石油幣提出異議。3月份,它甚至宣稱這一國家支持的加密貨幣實際涉嫌非法,因為它是在沒有國會批準的情況下創建,并且沒有委內瑞拉中央銀行的參與。
雖然上述美州國家對加密貨幣進行各種定義分類,但該現象在其他的一些國家則不存在。2017年,出于稅收的目的,巴西稅務局已經規定加密貨幣為金融資產,但在1月份,巴西證券交易委員會(CVM)宣布,加密貨幣在法律上不能被歸類為金融資產。
在智利,盡管中央銀行最近開始對具體監管措施進行考慮,但目前,加密貨幣既不是證券也不是貨幣。
在哥倫比亞,金融監管機構也宣稱數字貨幣不能算作是貨幣或證券,而出于稅收目的,它可被視為“高風險投資”。而在厄瓜多爾,加密貨幣不僅不是法定貨幣,而且也被禁止作為支付手段。
另一方面,在阿根廷,加密貨幣不是法定貨幣,并且該國沒有專門適用于加密貨幣的任何規定。也就是說,根據該國民法典的條款,它們被視為商品,而去年12月更新的稅收法則將其歸類為來自股票和證券的收入。
這些變化表明,當涉及加密貨幣的分類時,有關國家的經濟和政治情況會對其產生影響。加密貨幣固有的抽象性使它們在功能方面具有適應性,因此它們的特定分類和使用都取決于特定國家普遍存在的政治和經濟條件,以及該國家想要使用它們的目的。
這就是為什么在貨幣和經濟相對薄弱的國家,或是自由受到限制的國家,加密貨幣往往無法獲得法律的認可。
03歐洲
在德國,自2014年4月以來,比特幣一直被認為是“私人資金”。在此之前,德國財政部還在2013年8月將加密貨幣視為“記賬單位”,從而使其成為了一個受稅收管制的金融工具,并且要求交易比特幣的公司在聯邦金融監管局注冊。
今年2月,政府進一步將加密貨幣確認為實際貨幣,因此,在使用硬加密貨幣為支付手段時,持有人將不用交稅。
在英國,加密貨幣一般不受監管干擾,有趣的是,政府已經認識到,將它們與先前存在的貨幣、商品、證券或任何其他金融工具進行比較不太準確。 2014年,英國稅務海關總署稱:
“加密貨幣具有獨特的身份,因此不能直接與任何其他形式的投資活動或支付機制進行比較。”
這就可以解釋為什么政府尚未提出或規定加密貨幣的明確地位,即便英國是G20二十國集團的成員(在3月的一份文件中,G20曾將加密貨幣定義為資產而非貨幣)。
雖然一直在與德國共同努力提出具有國際適用性的法律,但法國依舊不急于對加密貨幣做出任何具體規定。話雖如此,盡管它似乎正朝著建立有利的監管框架的方向發展,但自2013年以來,法蘭西銀行一直認為加密貨幣既不是貨幣也不是支付手段。
另一方面,法國金融市場管理局(AMF)在2017年底進行了公開咨詢,結果定義了兩類加密貨幣:功能令牌和證券通證。除此之外,加密貨幣交易商,無論是個人還是商業機構,都需要為其收益交稅。2016年,政府將比特幣定義為“記賬單位”,以收取此類稅收。
在瑞典,2013年10月,瑞典稅務委員會初步裁決規定比特幣在交易時不需繳納營業稅,它屬于金融監管局的管轄范圍并應被視為貨幣。然而,今年3月,瑞典央行表示“比特幣不是貨幣”,這就與的稅務委員會的初步裁決相矛盾。
在丹麥,金融監管局于2013年12月發表聲明,確認比特幣(和其他加密貨幣)不是貨幣,而在2014年3月,丹麥央行發布了自己的聲明,宣布了大致相同的內容。2018年初,丹麥稅務委員會最終裁定加密貨幣交易利潤是應稅的,這意味著加密貨幣被視為投機性資產。
在荷蘭,中央銀行也否認了比特幣和其他加密貨幣的貨幣地位,并在1月份意見書中寫道:“我們認為加密貨幣不是貨幣。”
相比之下,荷蘭法院在3月份裁定,比特幣可以被視為一種“可轉讓的價值存在”,使其等同于財產。這與意大利經濟和財政部在一項法令草案中正在制定的定義有些相似,該草案將加密貨幣描述為“用作購買商品或服務的交換工具的價值數字代表”。
這種分類并不能將加密貨幣確定為貨幣或財產,它同在歐盟其他幾個國家的情況,有些相似之處。例如,在拉脫維亞,國家稅務局和拉脫維亞銀行都聲稱加密貨幣代表了一種“契約”支付媒介。這表明,在功能方面,加密貨幣與貨幣的地位足夠接近。
在歐盟之外,瑞士可能是加密貨幣領域最為重要的歐洲國家,尤其是它曾積極地將自己定位為加密貨幣交易者和企業的理想之地。2014年,瑞士聯邦政府發布了一份報告,其中加密貨幣被定義為資產,而不是貨幣或支付手段。
但從那以后,瑞士引入了幾項“監管簡化”措施以吸引金融科技公司,正是在這種環境下,新的加密貨幣方法才得以出現。
2017年11月,瑞士楚格(Zug)市開始接受以太坊和比特幣作為行政費用和市政服務的支付,從而有效地將兩者都視為貨幣。緊隨其后的是基亞索(Chiasso)市,該市于2月份宣布將開始接受比特幣作為稅款,最高可達250瑞士法郎。
通過歐洲國家的這些例子,主要有兩點值得注意。首先,歐盟(和非歐盟)國家,就像美國和加拿大一樣,都不急于制定具體的加密貨幣監管法規,從而為加密貨幣變得更為明朗穩定提供了時間和空間。因此,各國不大愿意給數字貨幣明確一個單一的“定義”或“地位”。
相應地,許多不同分類的當前應用僅僅是試圖應用任何相關的先已存在法律的結果,這些法律代替了具體立法,可能會限制加密的濫用。不過,這些分類是一種權宜之計,通常不應該被認為是某些國家或政府對加密貨幣的真正想法。
其次,盡管許多歐洲國家正在準備宣布定制的加密貨幣立法,但它們似乎不太可能會承認比特幣、以太坊或任何其他主要加密貨幣為法定貨幣。除了瑞士和德國的外,大多數歐洲國家否認加密貨幣為貨幣,并且考慮到政府和央行傾向于保護其金融權力,短期內,他們不太可能轉變這一立場。
04 中國和亞洲其他國家
2013年12月,中國政府發布公告稱,比特幣不是一種貨幣。
“就性質而言,比特幣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其法律地位與貨幣不相同,不能也不應該將其看作是市場上的貨幣。”
盡管如此,這一公告也承認了“比特幣交易作為在互聯網上買賣商品的一種方式”,并且鑒于它沒有試圖禁止或阻止此類活動,因此該聲明可能是默認加密貨幣作為支付手段(即貨幣)。
不幸的是,自2013年以來,中國政府的立場已經變得更為強硬。出于金融風險的考量,它在2017年9月禁止了ICO和加密貨幣交易,后來又試圖封鎖加密貨幣交易所。
換句話說,正如它在四年前否認其貨幣地位一樣,它實際上否認了加密貨幣作為中國合法證券、資產或商品的可能。此外,今年它也采取了措施,從而使挖礦變得更加困難。簡言之,中國目前的政治和監管環境正在否定加密貨幣任何形式的官方地位。
不過,在亞洲其他國家,情況卻沒有那么糟糕。在日本,加密貨幣經歷了與在中國相反的過程。2014年,日本將比特幣歸類為“非貨幣”,然后在2016年3月對其地位進行了修正,當時的《支付服務法案》最終將加密貨幣視為貨幣。
然而,該法案中包含的實際定義更具體地描述了加密貨幣作為可用于購買商品和服務的“財產價值”。
在韓國,加密貨幣被認為是“具有可衡量價值的資產”,這一裁定由該國最高法院于5月30日做出,并且符合韓國當局迄今頒布的法規和指導方針。
其中包括6月更新的反洗錢法律,要求加密貨幣交易所進行客戶盡職調查(CDD)和執行EDD措施,從而履行政府2月幫助促進加密貨幣作為資產“正常”交易的承諾。
在新加坡,政府也傾向于將加密貨幣視為資產。 2017年8月,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警告ICO和加密交易所稱,其對那些符合證券定義的代幣具有管轄權,并且它于去年9月份和今年5月份對尚未登記的8家交易所重申了這一警告。
同樣,香港特別行政區也大致采取了這一做法。2月,香港證監會澄清了其認為加密貨幣為證券的這一看法,要求ICO及交易所申請營業執照。此外,基于現有的證券法,香港繼續關停了一些ICO,同時繼續提醒公眾:加密貨幣不是法定貨幣。
05 獨特的身份
同樣,這種立場強調的是,作為一種新的金融工具、創造收入和籌集資本的新手段,大多數發達國家對加密貨幣持有謹慎開放的態度。
然而,很明顯,目前很少有國家或地區想要將比特幣或任何其他去中心化的加密貨幣視為法定貨幣,在權利比較集中的國家,情況更是如此。例如,在俄羅斯,加密貨幣“不是一種合法的支付方式”,而被看做是一種財產;而在土耳其,政府此前曾表示,現行法律下,比特幣“不被視為電子貨幣”。
大多數政府仍然不確定加密貨幣將來會如何發展,并且可能由于他們不想承認去中心化貨幣帶來的激進影響,所以他們在竭力回避為給予加密貨幣獨特的法律地位。
相反,許多國家正試圖應用他們可能存在的任何相關的現有法律,以期對從國家政府角度來看可能不受歡迎的加密貨幣的影響進行遏制。在國際層面上,由于針對加密貨幣各種各樣的定義分類,包括從私人資金到財產以及“可轉讓價值”等,加密貨幣已經陷入困境。
另一方面,加密貨幣多功能性也造成了其分類的變化性。由于它們通常不是由中央機構發行和控制,所以對如何使用它們幾乎沒有限制。因此,一些持有人可能將其用作支付手段,其他人則可能將其視為投機性金融工具或財產,在未來,加密貨幣還可能會具備更多的功能。
這種對持有者需求的可調整性是加密貨幣的典型特征之一,早在2014年,英國政府就宣稱加密貨幣具有一個“獨特身份”,現在看來,這一論斷很有可能切中要義。這也是為什么說當世界各國政府最終開始考慮對加密貨幣的具體立法時,他們最好不要試圖將加密貨幣完全納入現有的法律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