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周,菲律賓證券交易委員會發布了一份草案,其中針對進行初始代幣發行(ICO)的公司提出了新的監管規定和指導方針。
根據草案中的規定,所有試圖進行初始代幣發行的公司必須在發售代幣之前90天向菲律賓證券交易委員會提交項目評估申請,項目發行方還必須在代幣發行前45天完成對初始代幣發行項目的登記注冊工作,相關代幣也將會被登記為證券。在評估申請中,潛在的初始代幣發行項目方必須詳細解釋自己的項目,并且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公司符合草案中規定的要求,有必要披露的信息包括:項目相關的廣告、項目發行責任方、項目顧問資質、白皮書內容及可訪問性。
值得注意的是,菲律賓證券交易委員會希望將所有初始代幣發行的數字代幣都默認定義為證券,這一主張已經在相關草案和公布的規則摘要中明確說明。但是,監管草案和規則摘要中并沒有包含任何有關代幣免除證券資格的信息。
菲律賓證券交易委員會表示, 之所以要將數字代幣視作為證券,主要是擔心相關投資有可能對公眾造成危害,因為一旦初始代幣發行項目被證明是騙局,并且他們發行的代幣沒有被認定為證券,那么公眾投資者就沒有明確的追索權。所以,菲律賓證券交易委員會希望進一步明確責任,將初始代幣發行的代幣定義為證券(除非他們能夠證明不屬于這一范疇)。
另外,針對初始代幣發行項目方登記注冊工作,菲律賓證券交易委員會擬議的草案還給出一些豁免政策,他們規定在某些特定情況下,發行方可以提供或出售證券型代幣,而無需登記注冊。豁免條件包括初始代幣發行項目投資人和企業數量少于20個,而且參與該項目的企業僅限于銀行、投資公司或保險公司。
去年二月,菲律賓央行推出加密貨幣交易法規;同年七月,菲律賓證券交易委員會表示將考慮把某些代幣歸類為證券;今年四月,菲律賓證券交易委員會宣布加密貨幣云挖礦合約屬于證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