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認為被告北京淘友天下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淘友天下公司)經營的脈脈網站未經許可,以朋友的名義向其發送短信,侵犯其隱私權,原告王淼訴至法院,要求脈脈網站停止侵害其隱私權的行為,永久刪除其個人信息,在《中國消費者報》刊登致歉聲明。北京青年報記者昨日獲悉,海淀法院經審理,判決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訴請。
以朋友名義向未注冊用戶發送信息
原告王淼訴稱,原告未注冊和使用被告運營的脈脈職場網站服務,卻在2018年3月10日收到被告發送的手機短信,直接稱呼其名,并表示有前同事對其作出標注,有多名好友等待其加入。
原告點擊鏈接后網頁自動跳轉至脈脈網站的注冊頁面。被告的行為非法獲取、保有原告的手機聯系方式、朋友信息、職業履歷等個人信息,并未經同意向原告發送商業信息,侵犯了原告的隱私權。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8年3月10日,原告收到短信,內容為:“【脈脈職場】王淼,有前同事標注你為“有兩把刷子”并向你推薦了119個職業人脈,劉某、戴某、王某等36個好友也在脈脈等你,點擊鏈接領取驗證碼,24小時有效。”原告點擊上述短信提供的鏈接,網頁自動跳轉至被告主辦和運營的脈脈網站(http://maimai.cn)。
脈脈:短信由注冊用戶觸發
被告淘友天下公司辯稱,未非法獲取原告的個人信息,相關信息來源合法,網站獲得原告的手機號系通過脈脈用戶中與原告相識的朋友自行上傳了含有原告號碼的通訊錄,短信并非由被告發送,其沒有侵權的主觀故意,涉案行為也未對原告造成損害,侵犯其利益。
被告表示脈脈網站最初的經營模式為告知用戶后獲取其通訊錄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后平臺產品迭代,自2019年1月開始,上傳通訊錄成為用戶注冊的可選項,不上傳亦可注冊登錄;脈脈平臺目前的經營模式已經不包含向未注冊用戶發送類似短信內容的情形。
原告表示短信中提到的名字為其相識的朋友,但并不是短信所稱的“前同事”。被告解釋因為網站的主營業務系針對職場社交,故使用了“同事”等短信文案,短信中所稱“119個職業人脈”系根據相關人員的共同好友數量和親密度,通過大數據估算的結果;“點擊鏈接領取驗證碼”后即可進入脈脈網站注冊。
原告表示其曾向涉案短信中被提到姓名的部分朋友了解,他們表示確實曾使用過脈脈網站的服務,但并未主動向原告發送短信。原告認可現在脈脈網站的運營模式有所改進,同時指出涉案短信中的“有前同事標注你”的表達方式,更像脈脈網站正面陳述的語氣,而不是朋友之間的對話,應為網站所發。
法庭詢問被告,已經注冊的用戶是否知道其在點評朋友時會導致向被點評人發送短信的行為,被告表示用戶可能不知道點評會導致發送短信,認可涉案短信的文案部分是網站設計的。法庭詢問被告為何要求用戶在注冊時同步上傳通訊錄,被告表示脈脈網站的主要職能為職場社交服務,網站可以通過大數據的計算幫助用戶擴展人脈。法庭詢問被告是否將獲取通訊錄的目的向用戶告知,其表示后期的隱私權通知中有告知內容,之前沒有。
原告認為被告在本案中的侵權行為包括非法獲取、存儲、利用和識別原告的個人隱私信息,并通過大數據的計算評估形成原告的關系網;未經同意給原告發送短信,意圖吸引原告加入其平臺系統,上述行為侵擾了原告私人生活的安寧。
被告堅持稱短信由注冊用戶觸發,其表示大多數應用程序都有獲取手機號的行為,包括獲取用戶通訊錄內容,收集用戶信息的行為并不違法,原告沒有舉證證實獲取即造成損害后果。脈脈網站雖有誘導用戶發送短信的行為,但并非非法獲取。
說法
法院:此推薦信息侵犯隱私權
法院認為,大部分針對個人信息的隱私權案件,是未經本人同意獲取或公開其個人信息,本案的特殊性在于,被告平臺系從已經注冊的用戶處獲得原告的電話號碼后向其本人發送了信息。
雖然被告表示系朋友在對原告進行點評時觸發了短信發送,但該信息并非以原告朋友的語氣發出,被告亦未提交相應證據證實原告的朋友在點評前即知道該點評行為會導致向原告發送信息,或者涉案信息系由其用戶中原告的朋友直接發送。從信息的內容及被告的當庭陳述亦可以看出,當時網絡用戶注冊脈脈會員時,上傳通訊錄為必要條件,該信息應為平臺通過已經注冊的原告朋友的通訊錄,綜合評定原告的人脈范圍后,編寫了含有其朋友姓名的信息發送給原告本人,以吸引其關注該信息,點擊鏈接進入被告平臺,提高原告注冊的概率。故即便該短信系通過朋友點評觸發,亦應認定系被告平臺通過程序設置了引誘用戶點擊的按鈕,最終通過被告網站控制的程序向原告發送了信息。
該發送行為并非原告朋友的主動行為,體現了被告的意志。該信息因含有原告自身及朋友的姓名,其對原告的影響力遠大于一般可直接忽略的推薦信息,原告也表示其收到信息后“嚇了一跳”。原告認為被告的行為侵犯了其隱私權中的特殊權利,即生活安寧權。雖然現行法律中未明確對生活安寧權進行規定,但個人的身體、心理和精神的安寧利益屬于隱私權中的特殊利益,維護安寧有序的私人生活不受他人侵擾,不被刺探、監視、侵入、攪擾、干預等,是個人尊嚴的基礎內容之一,信息安寧是其中的重要部分,即不受無關信息的打擾。
最終法院認為被告通過其經營的脈脈平臺注冊會員上傳的信息獲取了未在該平臺注冊的原告的電話號碼,通過與該號碼相關的用戶情況,計算評估形成原告的關系網,未經原告同意向其發送含有原告本人及朋友姓名的推薦信息,侵擾其私人生活的安寧,構成對其隱私權的侵犯。原告據此要求被告停止侵害行為,永久刪除保有的原告所有個人信息的訴訟請求,符合相關法律規定,應予支持。
本案的侵權行為已經停止,原告未要求精神損害等利益賠償,其除要求被告停止侵權及刪除其個人信息外,還要求被告公開致歉,亦當庭表示本訴具有一定公益訴訟的性質,認為侵權責任法的立法目的除了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外,還包括預防和制裁侵權行為,根據被告公司的經營規模、影響力及侵權范圍,應該公開致歉。法院認為原告的該項訴訟請求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予以支持。關于發布致歉聲明的平臺,因糾紛的發生源于被告從其注冊用戶處獲得信息后的不當使用行為,涉及網絡服務的市場行為的正當性,從廣義講在原告要求的報刊登聲明并無不妥,故支持原告該項選擇。
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判決現已生效。